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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政策問答
來源:北京市殘障人聯合會    日期:2008-09-26 【字號      

  1、什麼是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是指用人單位按照其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的規定。

  我市關於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幾個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障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並為其選擇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保障殘障人就業義務。國家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

  《殘障人就業條例》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障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障人保障法〉辦法》和《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辦法》(市政府1994年第10號令)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都應當按照不少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的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未安排殘障人就業和安排殘障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人數和上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

  《北京市殘障人就業保障金征繳管理辦法》(京政發〔2006〕18號)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各用人單位每年都應當向市、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對安排殘障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由市、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其應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金額,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2、哪些單位應當履行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義務?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都應當按規定履行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的義務。未安排殘障人就業和安排殘障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

  福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不在此範圍之內。

  3、用人單位何時進行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申報?

  各用人單位應在2008年10月6日至11月30日申報期間內,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表》(可從北京市殘障人聯合會www.bdpf.org.cn、市地稅局www.tax861.gov.cn網站下載或到市、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地方稅務機關領取)和2007年單位職工總數的證明,到註冊地的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北京西客站地區的單位到市殘障人就業服務中心申報。

  4、用人單位怎樣申報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

  各用人單位每年都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表》和本單位上年職工總數的證明,到稅務登記地的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審核點申報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在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西客站地區進行稅務登記的用人單位到市殘障人就業服務中心審核點進行申報)。

  已安排殘障人就業的單位,還應持殘障人職工的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職殘障人員登記表》;

  (2)《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障人證》原件和複印件;

  (4)勞動(聘用)合同原件(機關、事業單位持同級人事部門的證明);

  (5)上年6月和12月的工資表原件;

  (6)參加社會保險證明(北京市社會保險基數申報表)原件。

  5、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就業的殘障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障人證》; 

  (2)男16周歲至59周歲、女16周歲至49周歲; 

  (3)辦理了招用手續、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 

  (4)參加了社會保險,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5)月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6)與其他單位無勞動關係。

  6、用人單位招用的外地殘障人職工是否計入殘障人職工數?

  對持有真實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障人證》、簽訂了勞動合同、繳納了社會保險的外地殘障人,計入殘障人職工數。由各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當面認定。

  7、我市征繳殘障人就業保障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是什麼?

  殘障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征繳。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為了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經財政部批准,我市殘障人就業保障金的征繳標準暫按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征繳。

  應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上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60%╳(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殘障人職工數)

  安排1名盲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障人就業計算。

  如:2008年征繳殘障人就業保障金依據的是各單位2007年在職職工總數和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因此,2008年的征繳標準是2006年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6097元的60%,即21658元(計算到元)。

  8、各用人單位應繳殘障人就業保障金金額是如何計算的?

  未安排殘障人就業或安排殘障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應按實際差額人數和市政府殘障人工作委員會公佈的當年征繳標準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

  例如:某單位2007年在職職工總數為50人,其在2007年未安排殘障人就業,2008年應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18409元[21658元╳(50人╳1.7%)]。

  9、成立時間不滿1年的單位和安排殘障人就業不滿1年的如何計算?

  成立不到1年的單位按月計算,不滿1個月的不計算。安排殘障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實際就業時間計算,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

  10、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的列支渠道是什麼?

  (1)企業在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2)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殘障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11、用人單位怎樣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

  各用人單位經過地稅註冊登記地的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審核後,穫取《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認定書》和列印的《一般繳款書》,也可根據認定書核定的殘障人就業保障金金額自行填寫《一般繳款書》,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持繳款書到本單位的開戶銀行繳款。

  12、非獨立核算單位如何申報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

  非獨立核算單位是指僅有《營業執照》的非法人企業,原則上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上級單位申報。如果由上級單位統一申報,其下級單位應出具上級單位的證明和上級單位審核地殘聯出具的證明(證明上級單位已經進行了審核,並且職工總數包括了下級單位的職工)。沒有人事權的事業單位也可參照此辦法申報。

  13、對在規定時間內不申報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的單位如何處理?

  對逾期不申報安排殘障人就業情況的用人單位,市、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將按照其應安排殘障人就業人數,核定其應繳殘障人就業保障金金額,並告知用人單位,由地稅機關代為征繳。

  對逾期不繳納殘障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由市、區縣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追繳欠繳數額外,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14、單位對核定殘障人就業保障金情況有異議怎麼辦?

  單位對核定的殘障人就業保障金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重新審核。對重新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殘障人就業服務中心申請覆核。

  15、如何查詢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的有關政策法規?

  用人單位可以登錄市、區縣殘聯網站查詢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也可以透過電話或到市、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咨詢。同時,用人單位也可到市、區縣殘障人就業服務機構和各區縣地稅局、市地稅局直屬分局及相關稅務所免費領取按比例安排殘障人就業的有關法規、政策文件和宣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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