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目錄
市領導
機構職能
法規規章
公文公報
政策解讀
工作動態
新聞發佈會
執法監督
規劃資訊
計劃和執行
資金管理
人事工作
統計資訊
應急管理
辦事指南
便民服務
政務網 > 政策解讀
“新農保”制度相關問題補充
來源: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日期:2008-07-25 【字號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市勞動保障局下發“關於實施《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過程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在“新農保”的參保時限等方面有所放寬,具體內容如下:

  一、將2008年達到新農保領取年齡的人員繳費時間延長到12月20日。

  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達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領取年齡的人員,在2008年12月20日前繳納參保費用的,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人員,按原政策規定,應在2008年6月30日前繳納保險費。此次政策放寬了參保時限,規定這部分人員,在2008年6月30日前繳納保險費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而在2008年6月30日後繳納保險費的,從繳費的次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在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按原政策規定,繳費時間最遲不能超過達到領取年齡的當月。此次政策放寬了參保時限,規定這部分人員,繳費時間不超過領取年齡的,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繳費時間超過領取年齡的,從繳費的次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二、將原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折算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2007年12月31日前累計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本區縣2008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折算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足一年的繳費年限不視同為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明確了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人員新農保個人賬戶的處理辦法。

  (一)對於已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再享受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按原政策規定,從享受待遇的當月停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剩餘部分一次性清退給參保人,此次政策規定,按照本人意願,既可以繼續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以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剩餘資金。

  (二)對於享受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申請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的人員,此次政策規定,如果這類人員符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達到領取年齡時,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資金;不符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繳費年限的,達到領取年齡時,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相關專題: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轉摘聲明:轉摘請注明出處並做回鏈
推薦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