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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向汶川地震災區捐贈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日期:2008-07-07 【字號      

  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區發生特大地震災害後,廣大納稅人積極踴躍向災區捐贈。為支援抗震救災,現就企業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提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透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餘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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