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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突發環境事件具有暴發突然、起因複雜、判斷困難、蔓延迅速、危害嚴重、影響廣泛的特點,易產生連鎖反應。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和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突發環境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威脅本市的環境安全。
北京是中國的首都,作為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政治、文化及國際交往活動頻繁,一旦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特別是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不僅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而且將產生嚴重的國際影響。按照國家首都、國際城市、歷史名城、宜居城市的定位,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堅持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進一步加強環境安全防範和應急體系建設,積極開展風險調查,消除環境安全隱患,降低環境風險,確保首都環境安全。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1.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防範和及時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增強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確保首都環境安全,保障首都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1.2.1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總體方針,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指揮有序、分級響應、職責明確、反應靈敏、保障及時、防範有力、協調一致、運轉高效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全面提升本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水平和綜合應對能力,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納入規范化、科學化和制度化的軌道,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服務。
1.2.2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廣泛宣傳,增強企業、公民的環境安全意識;針對性開展風險源調查工作,提高環境風險防範能力;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源的日常監督管理,強化、落實企業環境安全主體責任,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加強整改、努力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力爭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影響。
(2)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市、區縣兩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體系,形成市、區縣兩級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逐級提升的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體系。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不同類型,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各專業隊伍的優勢,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3)堅持資源整合,綜合協作為主。加強部門之間協同與合作,整合現有環境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和環境監測網路,充分利用在京專家資源,建立專兼結合的應急隊伍,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工作準備,加強培訓和演練。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本預案所稱的突發環境事件包括以下二類:
(1)輻射污染事件: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因事故導致人員受到超劑量照射或造成環境污染的事件。
核設施事故的應急工作,按照《北京市核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2)因安全生產事故、自然災害和林業生態破壞、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一是危險化學品在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和廢棄處置過程中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二是自然災害和林業生態破壞等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三是因企事業單位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靜穩、浮塵、揚沙和沙塵暴等重污染天氣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按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1.4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根據國務院《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環境保護部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4.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
因環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4)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貯存、運輸中發生洩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
(7)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4.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
因環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
(3)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污染,或區縣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Ⅰ類、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障。
1.4.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
因環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障。
1.4.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
因環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Ⅳ類、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由市環保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必要時,在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框架基礎上,組建突發環境事件臨時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臨時應急指揮部”)。
臨時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為:指揮、組織、協調本市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2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作為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相關預防和應急工作。
3 預防與預警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和預警工作。預防工作以風險源調查、風險評估、研究制定標準規范、應急能力建設為主;預警工作按照“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及突發環境事件等級、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及時發佈預警或提出相應的預警建議,組織實施相應的預警行動。
3.1 預防行動和措施
3.1.1 加強調查,建立環境風險源檔案
各區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生產、銷售、貯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和危險廢物處置單位等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監督有關單位事故狀態下環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實;建立風險源檔案並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3.1.2 明確重點,監督整改到位
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對環境風險源單位的日常監管,組織、監督重點風險源單位的環境安全防範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
3.1.3 明確職責,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要履行相應工作職責,明確防範重點,制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嚴格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應急演練,保證應急物資的儲備,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裝備落實”。
3.1.4 督促企業自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企業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明確重點防範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狀態下防治污染的設施;嚴格環境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體制、機制,落實環境安全責任人制度,根據有關要求制定本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完善資金、物資儲備、應急隊伍的建設,開展應急演練。
3.1.5 以科技和制度為支撐,加強應急能力建設
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科研和應急響應系統建設;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監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等裝備建設,建立健全各項日常管理制度,透過制度落實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個人防護和環境應急監測能力。
3.1.6 整合社會資源,建設應急救援隊伍
結合本市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依託社會專業力量,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立及時、有效的聯動機制。
3.2預警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即將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由低到高分為四級,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加以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陞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因外省市、本市發生突發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發佈藍色預警。
黃色預警:因外省市、本市發生突發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佈黃色預警。
橙色預警:因外省市、本市發生突發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因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極易造成嚴重後果時,發佈橙色預警。
紅色預警:因外省市、本市發生突發事件或本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排查中發現環境安全隱患,預計本市將要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發佈紅色預警。
3.3 預警發佈
3.3.1藍色預警由區縣政府組織對外發佈,並上報市應急辦備案,同時抄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
3.3.2黃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外發佈,並上報市應急辦備案。
3.3.3橙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上報市應急辦,經分管副市長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外發佈。
3.3.4紅色預警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上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外發佈。
3.3.5預警級別的變更、取消與發佈程式相同。
3.4 預警響應
3.4.1預警資訊發佈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區縣政府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後果,采取針對性措施。
3.4.2 藍色預警響應
發佈藍色預警後,區縣政府應立即組織召集轄區內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制定污染預防及隱患消除的具體方案,及時掌握事態發展,確保不造成環境污染。必要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成員單位趕赴現場,協助處置。
3.4.3 黃色預警響應
發佈黃色預警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有關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制定具體應對方案,掌握事態發展。
3.4.4 橙色預警響應
發佈橙色預警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有關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制定具體應對方案,快速開展污染預防及隱患消除工作,密切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分管副秘書長、市應急辦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會商和協調。
3.4.5 紅色預警響應
發佈紅色預警後,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召集相關成員單位、區縣政府和有關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制定具體應對方案,迅速開展污染預防及隱患消除工作,高度關注事態發展。必要時,分管副市長趕赴現場,參與會商、指揮調度。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處置程式
按照事件級別啟動相應的響應措施。事件涉及的單位和部門應立即派有關人員到指定地點集結,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4.2 分級響應
4.2.1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的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臨時應急指揮部,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I級應急響應。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趕赴現場,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臨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具體指揮和處置工作。
4.2.2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的應急響應
一旦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臨時應急指揮部,經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啟動Ⅱ級應急響應。臨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落實市應急委和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制定現場應急行動原則及具體方案,協調和調動相關成員單位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2.3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的應急響應
由區縣政府負責啟動Ⅲ級應急響應,並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及相關成員單位有關人員趕赴現場,組織救援。必要時,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市應急辦有關負責人到現場協調指揮。
4.2.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的應急響應
由區縣政府啟動Ⅳ級應急響應,並負責具體處置工作。必要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有關成員單位參與處置。
4.2.5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環境事件不受分級標準限制,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及區縣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市應急委要求,積極組織做好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
4.2.6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傷亡、失蹤、被睏人員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和台灣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及時上報市應急辦,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4.3 擴大應急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由市應急委將情況立即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統一協調調動各方應急資源,共同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一旦國家啟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市全力配合開展事件應對工作。
4.4 應急終止
4.4.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終止: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無繼發可能。
(2)污染源的洩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現場的各種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的水平。
4.4.2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啟動預案的區縣政府宣佈應急終止;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應及時透過新聞單位向社會發佈應急終止消息。應急終止後,必要時應繼續進行一定頻次的環境監測。
5 資訊報告與發佈
5.1 資訊受理
市、區縣政府及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資訊的受理、接報。
5.2 調查核實
市、區縣環保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應立即組織調查核實,查明引發事件的污染源,確定污染的基本情況。區縣環保局調查核實一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必要時,市環保局給予幫助。區縣環保局應組織先期調查核實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輻射污染事件,市環保局負責最終調查核實。
5.3 資訊報告時限要求
5.3.1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單位及主管部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突發環境事件後,應立即向所在地區縣政府及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報告。
5.3.2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環保局、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應當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詳細資訊最遲不得晚於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2小時上報,並及時續報事件處置進展情況。市環保局按照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報告。
5.3.3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不受分級標準限制,相關單位和部門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市環保局報告。
5.3.4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環保局、各相關單位在向市應急辦報告的同時,應及時通報屬地區縣政府和相關單位。各區縣也應及時向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和有關單位通報。
5.4 資訊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輻射事件的資訊報告還須按照有關核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
5.5 資訊發佈與新聞報道
5.5.1 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
5.5.2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報送相關事件資訊,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保障工作。
6 後期處置
6.1 總結與評估
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在事件處置結束一周內,將事件處置工作情況的總結報告報市應急辦。
由相關部門適時組織事故處置調查評估小組,開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責任調查評估。
6.2 善後恢復
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損失核定和善後恢復工作。
7.保障措施
7.1 技術保障
(1)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資訊庫,提供人才保障。
(2)與相關單位建立技術協作網路,提供專業技術支撐。
(3)市資訊辦、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本市通信資源,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通信暢通。
7.2 物資保障
(1)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委辦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救災物資生產、儲存、調撥體系和方案。
(2)各區縣負責本地區物資保障應急方案的實施,落實應急貨源渠道和供應網路。
7.3 裝備保障
(1)市、區縣環保局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應根據職責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強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
(2)相關部門、單位也應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並適時更新,以滿足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需要。
7.4 資金保障
為保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主要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
8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8.1 宣傳教育
市、區縣環保局應加強環境應急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識,增強公眾自救互救意識和防護能力,鼓勵公眾及時報告突發環境事件。
8.2 培訓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及各成員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加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增強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練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各區縣和相關部委辦局應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做好跨部門的協調配合及通信聯絡,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有效溝通和統一指揮。
各區縣有關部門組織本區域單位和群眾開展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演練。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1)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對全市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威脅和損害,有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2)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
(3)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4)射線裝置: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5)放射源的分類:
Ⅰ類放射源:為極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分鐘到1小時就可致人死亡。
Ⅱ類放射源:為高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至幾天可致人死亡。
Ⅲ類放射源:為危險源,沒有防護情況下,接觸這類源幾小時就可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接觸幾天至幾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類放射源:為低危險源,基本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但對長時間、近距離接觸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復的臨時性損傷。
Ⅴ類放射源:為極低危險源,不會對人造成永久性損傷。
(6)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事件應對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會同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9.3 預案管理
9.3.1 預案的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預案相關的子預案,由市環境應急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和解釋。
9.3.2 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9.3.3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子預案的修訂由市環保局負責。
9.3.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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