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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北京市突發地質災害的現狀和特點
地質災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突發地質災害主要發生在山區,誘發因素很多,其類型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四種。由於本市突發地質災害的地質背景條件較為複雜、降水時空分布不均勻,以及上千年的人類經濟活動,本市大部分山區存在突發地質災害隱患,突發地質災害易發區面積約7971.1平方公里,對海澱、豐台、石景山、門頭溝、房山、昌平、平谷、懷柔、密雲和延慶等十個區縣的1.8萬多人和多條公路、鐵路以及眾多旅遊景點和電力、水利設施的安全造成了影響。
突發地質災害的特點:
(1)監測預警難度大。由於地質災害的發生取決於地質、地貌、氣象和人類活動等多種複雜因素,目前還不能做到全面、準確、有效的監測和臨發預報。
(2)應急救援難度大。絕大多數地質災害隱患點距市和區縣政府所在地較遠,而且,一旦發生災害,道路往往同時遭到破壞,給市、區縣的搶險救援隊伍、設備和物資及時到達現場增加了難度。
(3)旅遊交通威脅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山區險村險戶的搬遷,受地質災害威脅的居住人口數量將逐步減少,但是在山區度假的人數和交通運輸的車輛正逐步增加。加強鄉鎮、村莊,尤其是旅遊景點及度假村的防災搶險能力建設是有效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關鍵。
1.2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構建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與應急管理機制為根本,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輕地質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目標,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將防治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的軌道,確保首都社會和諧穩定。
1.3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機制,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2)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
(3)分級管理、協調配合。在市、區縣政府兩級管理責任體制下,各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分級響應,密切合作,落實各項突發地質災害應對措施。
1.4 編制目的
為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輕地質災害造成的損失,及時排除突發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保障有序搶險救災,制定本預案。
1.5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意見的通知》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
《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北京市地質災害防治總體規劃》
1.6 突發地質災害等級
突發地質災害按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6.1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億元以上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災造成1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6.2 重大地質災害(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6.3 較大地質災害(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災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6.4 一般地質災害(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地質災害: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險情;
(2)因災死亡3人以下,或因災造成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地質災害災情。
1.7 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指突發地質災害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作用造成的有關災害。
本預案適用於應對在北京地區發生、應由本市預防和處置的突發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指揮職責劃分
防汛期間(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由暴雨造成的突發地質災害,由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依據《北京市防汛應急預案》,協調指揮相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非汛期,或在防汛期間,因暴雨以外因素造成的突發地質災害,由市國土局牽頭,相關部門組成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的突發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2.2 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2.2.1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副組長由市國土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擔任。組長負責領導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的全面工作。市國土局局長協助組長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負責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的領導工作。市水務局局長協助組長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職責:
(1)研究、制定本市應對突發地質災害政策措施,提出指導意見;
(2)分析、總結本市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3)負責專業應急隊伍的組織和協調;
(4)承辦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2.2.2 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
必要時,在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基礎上,成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主責部門主要負責人(市國土局局長、市水務局局長)擔任。
臨時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1)負責指揮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的具體應對工作;
(2)指導、檢查區縣開展較大、一般突發地質災害的應對工作。
2.3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國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國土局分管副局長擔任。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落實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協調和調動各成員單位實施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相關工作;
(2)負責組織起草、修訂本預案,指導有關部門及區縣制定、修訂相關應急預案;
(3)負責組織發佈和解除藍色、黃色預警資訊,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4)負責起草本市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5)負責組織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演練;
(6)負責組織防治突發地質災害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7)負責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及維護工作,為市領導和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提供資訊、通信、預案、咨詢和指揮場所;
(8)負責收集和匯總險情、災情,及時向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及市應急辦報告;
(9)負責組織全市地質災害隱患的排查工作及應急資源的管理工作;
(10)負責建立和完善突發地質災害資訊系統;
(11)負責專家顧問組的聯系工作;
(12)按有關規定和程式做好新聞報道的相關工作;
(13)承擔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2.4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1)市委宣傳部:按照《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的宣傳,加強對互聯網相關資訊的管理。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做好應急救災建設資金的保障工作。
(3)市公安局:負責治安保衛和社會秩序維持工作。協助做好群眾撤離和轉移的安全保衛工作。
(4)市民政局:負責災民救助工作,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掌握災情,及時查災、核災、報災。配合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緊急疏散、轉移、安置災民和災情穩定後的災民生活救濟及恢復重建工作。管理、發放和使用救災款物,發動、組織和指導有關救災的社會互助互濟活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國內外企業、個人以及外國政府、境外組織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力量,參與群測群防。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火化和烈士褒獎、社會救助等工作。
(5)市財政局:負責對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提出資金解決方案,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6)市國土局:負責指導群測群防網路的建設與完善,以及相關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現場調查與監測,分析災害發展趨勢。及時收集地質災害情況,並向相關領導機構報告。
(7)市交通委:負責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狀態下,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本市公路環線、聯絡線、高速公路、遠郊區縣的國道、市道和縣道公路的搶修與恢復。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8)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利工程災情調查、評估,制定修復計劃,協調區縣政府和有關單位儘快修復水毀工程、設施。根據救災需要做好水資源調度,保障搶險救災人員和災區群眾的生活用水。
(9)市農委:指導山區做好災害防禦、轉移避險及救災工作,落實“四包七落實”責任制。
(10)市衛生局:負責緊急醫療衛生應急救援。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突發化學中毒事件。及時識別食品、飲用水、室內空氣、公共場所中可能對健康有害的因素,進行健康危險評價。
(11)市環保局:負責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環境污染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建議,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2)市藥品監督局:協助做好藥品和醫療器械供應的協調工作。
(13)市旅遊局:協助做好受災旅遊景區游客的疏導、救治等救災工作。
(14)北京衛戍區:協調駐京部隊參加北京地區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指揮部隊參加搶險、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工作。
(15)武警北京市總隊:負責組織人員參加搶險救災、營救群眾、轉移物資等工作。
(16)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搶險車輛的通行安全。疏導受災地區的交通,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保證指揮搶險救災車輛的暢通。
(17)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組織撲救因地質災害引發的火災。
(18)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及時組織恢復被破壞的通信設施,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救災指揮通信的暢通。
(19)市氣象局:密切監測災區及周邊地區天氣情況,為搶險救災提供專項氣象服務。
(20)北京鐵路局: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相關事件搶險救災物資的鐵路運輸和災區鐵路交通管理工作。
(21)北京電力公司:負責及時組織恢復被破壞的供電設施和電力調度通信系統,保證災區電力供應。
(22)市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糧源組織和供應工作;協調指導區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救災糧的供應工作。
(23)市地勘局:配合市國土局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警、調查,負責應急調查隊的組織和管理工作。
(24)市路政局:負責及時恢復被毀壞的國、省、縣級公路及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
(25)市運輸管理局:負責突發地質災害中的公路應急物資運輸保障工作。
(26)市紅十字會:負責協助政府開展救援工作,組織群眾性的救援隊伍,做好災後的衛生防病宣傳工作。
(27)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本轄區突發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根據本預案內容制定本轄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的規劃、監測計劃和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區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管理工作體制和機制。統一領導、指揮本轄區一般、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負責重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的先期處置和善後恢復工作。
2.5 專家顧問組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聘請相關專家,組成北京市突發地質災害專家顧問組。其主要職責是:
(1)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的發生和發展趨勢、處置辦法、災害損失和恢復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並提出相關建議;
(2)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3)在發生重大、特別重大地質災害事件時,提供科學、有效的決策咨詢方案;
(4)跟蹤地質災害科學領域最新發展趨勢,為本市地質災害減災應急體系的建設等提供意見與建議。
2.6 現場指揮部
根據需要,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及屬地區縣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領導同志擔任。現場指揮部由搶險救援組、社會面控制組、醫療保障組、宣傳資訊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調查隊、後勤保障組和專家顧問組組成,依據各成員單位職責或按照現場指揮部安排開展工作。
3 監測與預防
3.1 監測預報預警體系
3.1.1 體系建設
市國土局牽頭建立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體系,在完成區縣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的基礎上,及時編制、修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設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專業監測網路,形成覆蓋全市的地質災害監測網路。市國土、水利、氣象、地震部門密切合作,逐步建成連接國務院有關部門,並與全市防汛監測網路、氣象監測網路、地震監測網路互聯互通的市、區縣兩級地質災害資訊系統,及時傳送地質災害險情災情、汛情和氣象資訊。
3.1.2 資訊收集與分析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相關數據資料和資訊,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資料庫,實現各部門間的資訊共享。
3.2 預防行動
3.2.1 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市國土局會同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其他成員單位,依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每年年初擬訂本年度的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範圍,明確重點防範期,制定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人。
3.2.2 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市、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和專業監測網路的作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的監測和防範,發現險情時,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相關區縣政府要及時劃定災害危險區,設定危險區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避災疏散。
3.2.3 發放“防災明白卡”
為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相關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與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威脅的群眾,並及時將防治地質災害的“防災明白卡”發到群眾手中。
3.2.4 建立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制度
市國土局和市氣象局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工作,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必要時透過媒體向社會發佈。
4 預警與響應
4.1 預警級別
根據地層岩性、地質結構、地貌形態等地質災害主要控制因素和降雨、地震、人為活動等誘發因素,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地質災害等級,由低到高劃分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加以表示。
4.1.1 藍色預警:預報24小時降雨量25公厘至50公厘,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一般。
4.1.2 黃色預警:預報24小時降雨量50公厘至100公厘,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較大。
4.1.3 橙色預警:預報24小時降雨量100公厘至150公厘,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很大。
4.1.4 紅色預警:預報24小時降雨量大於150公厘,預計發生地質災害的可能性極大。
4.2 預警的發佈和解除
4.2.1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4.2.2 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佈和解除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資訊,並將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
4.2.3 藍色預警和黃色預警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4.2.4 橙色預警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由市應急辦報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經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佈和解除。
4.2.5 紅色預警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提出預警發佈和解除建議,由市應急辦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經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發佈和解除。
4.3 預警級別的變更
隨著預警資訊的不斷變化,參考地質災害預警綜合指標及實際情況,由市國土局與市氣象局聯合組織即時會商,提出提高或降低相應區域預警級別的建議,並報市應急辦、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4.4 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本預案迅速通知相關成員單位進入預警狀態。當地政府要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立即將有關資訊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各單位和當地群眾要對照“防災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4.4.1 藍色預警響應
各相關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帶班,做到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各區縣相關部門應密切關注地質災害險情,隨時向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相關情況。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與應急調查隊伍應做好出發的準備工作。
4.4.2 黃色預警響應
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負責人帶班制度,值班人員將預警警報及時通知到下級地質災害應急機構和人員,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及時報告。必要時,市、區縣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建議,采取轉移或疏散人口、關閉旅遊景點、實行交通管制等臨時性措施。
4.4.3 橙色預警響應
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應密切關注地質災害險情的發展動態,帶班負責人要隨時掌握情況。各區縣相關部門應嚴密監視轄區各種情況,及時報告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與應急調查隊伍進入待命狀態,隨時準備出發。
4.4.4 紅色預警響應
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各相關單位應高度關注地質災害險情的發展動態,主要負責人帶班,主動了解掌握情況。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做好緊急出發的準備,應急調查隊伍應提前趕赴預警區的區縣政府所在地待命。
5 應急響應
5.1 基本響應
(1)發生突發地質災害的區縣政府要迅速了解災情並上報市應急辦、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並先期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的搶險救災工作。
(2)接到發生地質災害的資訊後,各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應按照市應急委、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和災情通知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3)視情況,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區縣政府相關負責人立即趕往現場,負責突發地質災害的現場處置工作。組織人員搶救和工程搶險工作,組織轉移、疏散、安置受災群眾,必要時實行特別管制措施,征調人員、物資、交通運輸工具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及時掌握事件的進展情況,並及時向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報告。必要時,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
(4)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或區縣政府應派出專業調查組趕赴現場,開展災害調查和災害動態監測及損失評估工作,並及時向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情況。應急調查工作相關人員手機應保持24小時開機,確保通信暢通。在汛期,應急調查隊隊員應處於待命狀態,在接到應急調查命令後30分鐘內完成集結。
(5)相關成員單位接到啟動預案的通知後應迅速組織、調集救援隊伍、物資及設備,迅速趕赴指定地點待命,按現場指揮部部署開展處置工作。醫療救護、鐵路、公路、橋梁及水利設施等單位可先行實施處置工作。
(6)現場指揮部應隨時掌握和分析現場情況,動態調整處置方案。如事態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報告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並報市應急辦。
5.2 分級響應
在基本響應的前提下,實施突發地質災害的分級響應。
5.2.1 一般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Ⅳ級)
(1)相關區縣政府立即啟動區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指揮系統,具體組織協調、指揮有關部門的專家和人員趕赴現場。區縣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應及時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處置工作。負責將險情災情及事故處置情況及時報告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應急辦。
(2)各相關成員單位保持通信暢通,加強與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之間的聯系,配合區縣政府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
(3)必要時,區縣政府牽頭組建現場指揮部。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有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指揮部,負責指導、檢查區縣開展地質災害應對工作。
5.3.2 較大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Ⅲ級)
(1)相關區縣政府立即組建現場指揮部,區縣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及時趕赴現場組織開展處置工作,並協調做好後勤保障工作。
(2)根據需要,成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檢查區縣開展地質災害應對工作。副總指揮(市國土局局長或市水務局局長)負責組織相關成員單位進行異地會商,實施異地指揮。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災害現場協助區縣開展地質災害應對工作。必要時,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應急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參與協調指揮。
(3)各相關成員單位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責,按照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要求開展應急工作,成員單位指派專人到現場開展工作。
5.3.3 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Ⅱ級)
(1)在非汛期,成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向市應急辦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經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後,啟動II級響應。
(2)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成立現場指揮部,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秘書長)任現場總指揮,負責組織制定方案,協調、督促各有關單位和區縣政府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3)市應急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或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開展應急救援組織工作。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災害情況。
(4)各成員單位主管負責同志趕赴現場,依據所承擔的職責和現場指揮部的要求,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5)相關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趕赴現場。除按照Ⅲ級響應標準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外,並做好災害現場及周邊居民的宣傳、引導等工作。
5.3.4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響應(Ⅰ級)
(1)在非汛期,成立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啟動I級響應,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應趕赴現場,組織制定方案,指導、協調各有關單位和區縣政府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2)市應急辦負責同志趕赴現場,協助市領導開展應急救援組織工作。以市政府名義,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災害情況。
(3)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除按照Ⅱ級響應工作標準要求開展工作外,科學協調各現場工作組開展應對工作,並做好與國家相關部門的溝通等工作。
(4)各成員單位在按照Ⅱ級響應工作標準要求開展工作的同時,主管負責同志赴現場依據相關職責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5)相關區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做好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工作。
6 擴大應急
6.1 根據事態發展,超出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的處置能力,需要更多的部門和單位參與處置時,應及時報告市應急辦,以市應急委名義,組織、協調本市其他專項應急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參與處置工作。
6.2 特別重大地質災害發生後,當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依據《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有關要求,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情況。根據《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在國務院總指揮部或國務院工作組的領導下,開展突發地質災害的處置工作。
7 響應結束
(1)一般和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區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災情進行評估,提出響應結束的建議,報請區縣政府批准,宣佈應急響應結束,並向市應急辦和地質災害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2)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市國土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災情情況進行評估,向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響應結束的建議,報請相關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宣佈響應結束。
(3)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市國土局組織有關專家對災情情況進行評估,向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提出響應結束的建議,報請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宣佈響應結束。
8 資訊管理
8.1 資訊監測與報告
8.1.1 充分利用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路和氣象預警渠道掌握地質災害資訊,預測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時間、範圍等。
8.1.2 發生地質災害或發現地質災害險情和隱患時,本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利和義務及時向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報告。相關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采取應急措施並報市國土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緩報、謊報險情或災情資訊,不得授意他人瞞報、緩報、謊報險情或災情資訊。
8.1.3 突發地質災害資訊的內容應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災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資訊來源、災害類型、災害規模、危害程度、可能的致災因素、發展趨勢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對已發生的地質災害,資訊內容還應包括傷亡和失蹤的人數以及直接經濟損失。
8.1.4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的原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相關區縣政府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資訊的上報最遲不得晚於事件發現後2小時。
(1)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
(2)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
8.1.5 根據《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規定,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地質災害報告後,可直接速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一般地質災害報告後,應在12小時內速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8.2 資訊共享和處理
8.2.1 在突發地質災害中,傷亡、失蹤、被睏人員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進行通報時,相關地質災害應急指揮機構和各區縣政府應及時向市應急辦和市政府外辦報告,由有關部門啟動相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8.2.2 在突發地質災害中,需要國際社會的援助時,由市政府外辦、市外宣辦、市應急辦等部門密切配合,以市政府的名義與外交部聯系,並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呼籲。
8.3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8.3.1 突發地質災害的新聞報道工作,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的相關規定。
8.3.2 一般突發地質災害災情資訊,由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突發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或屬地區縣政府成立新聞發佈工作組,統一組織新聞發佈工作。較大以上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在市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市突發地質災害協調小組(或市突發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成立新聞發佈工作組,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災情公告,及時、準確報道突發地質災害資訊。
9 善後恢復
9.1 總結和評估
9.1.1 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以及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發生的較大突發地質災害,由市地質災害臨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處置結束後一周內,將總結報告報市應急辦。總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基本情況、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與過程、人員傷亡情況、應急處置方案與實施情況等。
9.1.2 在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突發地質災害,以及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發生的較大突發地質災害時,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應根據情況適時成立地質災害調查小組,組織專家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並在20天內將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委。評估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調查和分析地質災害發生的原因和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評估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發現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9.2 獎勵
市或區縣政府對參加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中犧牲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9.3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調查、控制、處置和報告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9.4 撫恤和補助
市或區縣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9.5 生產自救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當地政府要安撫災區群眾,組織災區群眾開展生產自救,儘快恢復生產,確保社會穩定。
9.6 社會救助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市、區縣民政主管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救災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本市相關應急保障預案,做好社會各界向災區提供的救災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9.7 補償措施
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因救災需要而臨時調用單位或個人的物資、設施、設備或者佔用房屋、土地的,應及時歸還,並依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償。
10 保障措施
10.1技術保障
10.1.1 市國土局建立並完善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處置突發地質災害的指揮要求。市國土局和各區縣逐步建立和完善應急指揮基礎資訊資料庫。應急指揮基礎資訊資料庫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資料庫、應急決策咨詢專家庫、輔助決策知識庫等,要確保數據的準確性,並做到及時維護更新,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及分析決策提供支援。
10.1.2 聘請有關行業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地質災害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等組成,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策略和方法的咨詢,參與防治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10.1.3 各應急調查組準備好野外工作用具,並準備北京市1:5萬地形圖、地質圖;準備密雲、懷柔、石景山、門頭溝、房山、昌平、平谷、延慶、海澱、豐台10個區縣的地質災害圖件和文本資料。
10.2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隊伍包括應急搶險救援隊和應急調查隊。
(1)應急搶險救援隊由北京衛戍區和武警北京市總隊及市有關部門的相關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組成,負責災害現場的搶險救援及群眾轉移等工作。
(2)應急調查隊由市地勘局所屬的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地質災害的災情調查和監測,並提出排險的措施建議。
10.3 交通運輸保障
由市交通委牽頭,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運輸管理局、市地鐵運營公司、北京公交集團和市祥龍公司配合,建立突發地質災害運輸保障制度,優先安排緊急救援物資的調運,為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搶險工作提供客、貨運輸保障。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征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設備。
10.4 醫療衛生保障
(1)發生突發地質災害,市、區縣衛生部門負責開展傷員的救治工作,並采取有效的預防保障措施。
(2)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幾個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急救中心各區縣分中心(120)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等群眾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
10.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協助做好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的治安保障工作。
10.6 物資保障
(1)建立救援搶險物資儲備庫,包括救援搶險設備、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2)應急調查隊在汛期要預備野外工作用車和野外工作用具與用品,包括照相機、GPS定位儀、照明設備、野外記錄本、筆和包括防暑、防腹瀉、跌打損傷等藥品的野外應急藥品包等。
10.7 經費保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每年按照財政支出額的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突發地質災害發生後重大資金動用由市應急委審批。
(2)市和區縣政府財政部門應在一般支出預算中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專項資金。
(3)市財政局負責本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補助資金的籌集和落實,安排突發地質災害救災應急資金預算,審查救災款的分配、投向和效益,負責救災應急款撥付並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1 培訓、演練和宣傳教育
11.1 培訓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和區縣政府應對各級政府行政人員進行突發地質災害相關知識培訓,提高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能力。培訓內容包括:突發地質災害的預防、控制和治理知識;防治地質災害法律、法規;災情、險情發生時的自救互救常識;地質環境保護常識。
11.2 演練
市地質災害協調小組辦公室、各區縣政府和相關部委辦局應根據預案,定期組織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應包括演練準備、演練實施和演練總結三個階段。透過演練,培訓應急隊伍,落實崗位責任制,熟悉應急指揮的決策、協調和處理程式,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和改進應急預案。各區縣和各有關部門也應組織本轄區、本系統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專項演練,普及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11.3 宣傳教育
各區縣、市各有關部門應利用網路、廣播、影視、報刊、宣傳手冊等手段,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科普宣傳,調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地質災害防治,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抵禦地質災害的能力。
各區縣應根據當地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和隱患點,將群測群防工作具體落實到各相關單位,落實到鄉(鎮)長和村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隱患威脅的群眾。
12 附則
12.1 名詞術語
(1)突發地質災害:指由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突發性災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2)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體或者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脫離母體,發生崩落、卷動的現象或者過程。
(3)滑坡:指斜坡上的土體或者岩體,受河流沖刷、地下水活動、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響,在重力作用下,沿著一定的軟弱面或者軟弱帶,整體地或者分散地順坡向下滑動的自然現象。
(4)泥石流:指山區溝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發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塊的介於挾沙水流和滑坡之間的土、水、氣混合流。
(5)地面塌陷:指地表岩體或者土體受自然作用或者人為活動影響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並造成災害的現象或者過程。地面塌陷分為采空塌陷、黃土濕陷及岩溶塌陷。
(6)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7)四包七落實:縣包鄉、鄉包村、村包戶、黨員包群眾;落實轉移地點、轉移路線、搶險隊伍、報警人員、報警信號、避險窩棚、老弱病殘等提前轉移。
(8)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築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9)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2.2 各區縣常見地質災害種類
海澱區:崩塌、泥石流、采空塌陷
豐台區:崩塌、泥石流、采空塌陷
石景山區:崩塌、泥石流
門頭溝區: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
房山區: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塌陷
昌平區:崩塌、泥石流
平谷區:崩塌、滑坡、泥石流
懷柔區:崩塌、滑坡、泥石流
密雲縣:崩塌、泥石流
延慶縣:崩塌、泥石流
12.3 預案管理
12.3.1 預案制定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市國土局負責解釋。
根據本預案,相關各區縣政府及部門和單位應結合實際,各自制定相應的工作預案,並報市國土局和市防汛抗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12.3.2 預案審核
本預案由市應急辦組織審核。
12.3.3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改,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12.3.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