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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現狀
北京是首都,是全國的政治、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國際化大都市,人口稠密、建築密集、經濟要素高度積聚。積極防範和及時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增強各級政府的應急反應能力,對於維護首都社會安全穩定,保證經濟社會正常運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具有重要意義。
危險化學品管理涵蓋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處置等6個環節,涉及工業、農業、科研、衛生、教育等多個領域。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特點,事故有多種形式,且往往在一次事故中同時存在多種形式的災害。一旦發生事故,危害大、影響大,事故處理及應急救援工作專業性較強、難度較大、涉及面較廣。
1.2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科學、規范、有序的原則,構建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理機制,提高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實施救援,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維護首都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為全面實現“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善之區提供安全保障。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要始終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區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職責和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市、區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遵循科學原理,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改進和完善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和手段。依法管理、規范應急救援工作,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對工作。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相結合。按照長期準備、重點建設的要求,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物資和經費準備,加強培訓演練,做到常備不懈。將日常管理工作和事故預防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努力實現一隊多能,同時培養兼職應急救援力量並發揮其作用。
1.4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5 事故等級
危險化學品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影響大小,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III)、一般(Ⅳ)四個級別。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100人以上重傷(中毒),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別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級):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較大事故(Ⅲ級):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2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級):是指已經危及周邊社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中毒),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疏散轉移2萬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事故。
1.6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物質或有毒物質洩漏事故。
2 應急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指揮機構及其職責
在市應急委的領導下,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按照“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資源共享、條塊結合”的原則,負責指揮和組織實施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由總指揮、副總指揮和成員單位組成,下設辦公室和專家顧問組。
各區縣設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具體組織和實施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
2.2 辦事機構及其職責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局長擔任。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3 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成員單位包括市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政府,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職責分工如下:
(1)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指導市屬新聞單位對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及處置情況的新聞發佈工作,組織市屬新聞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宣傳,加強互聯網資訊管理。
(2)市民政局:負責配合區縣政府做好受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組織、發放災民生活救濟款物,妥善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
(3)市財政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防治、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4)市交通委:嚴把運輸企業市場準入關、運營車輛技術狀況關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交通運輸保障工作。
(5)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的儲備、供應和調撥工作。
(6)市衛生局:負責在事故現場(洗消緩衝區)設定臨時醫療急救區(點)。負責對傷員進行分檢及緊急醫療處置,並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轉送到指定醫院;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
(7)市國資委:負責督促國有及國有控股大型企業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配合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8)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提出事故現場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的處置方案。
(9)市環保局: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環境應急監測。提出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措施,組織現場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
(10)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指導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
(11)市資訊辦:負責為處置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提供有線、無線政務專網通信保障及政務網路與資訊安全保障。
(12)市公安局治安管理總隊: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進行治安管理。
(1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負責事故現場區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必要時,采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14)市公安局消防局:負責撲滅事故現場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洩漏,對現場失蹤人員進行搜救。
(15)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公共通信網受損通信系統的應急恢復;當事故造成指揮通信系統損壞時,統一調動各種通信資源,為搶險救災應急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16)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或者現場附近的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雨量等氣象資料。
(17)18區縣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4 專家顧問組及其職責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聘請專家,組成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專家顧問組。
2.5 現場指揮部
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適時組建現場指揮部,根據事件等級和性質等因素確定現場總指揮。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可由指揮處置組、社會面控制組、後勤保障組、醫療救護組、綜合資訊組、新聞發佈工作組和專家工作組等組成。
3 預警及響應
3.1 預警級別
按照危險化學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依次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4個預警級別加以表示。
3.1.1 藍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少量洩漏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尚未發生擴散,不會造成社會影響。
3.1.2 黃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一定量洩漏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由於擴散距離較近,不會影響到周邊居民,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
3.1.3 橙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較大量洩漏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可能影響到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居民,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
3.1.4 紅色預警:危險化學品發生大量洩漏或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火災事故或爆炸事故,危險化學品發生擴散,可能影響到周邊較大範圍內的居民,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3.2 預警發佈和解除
3.2.1 藍色和黃色預警: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區縣政府發佈和解除,並報市應急辦備案。
3.2.2 橙色預警: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應急辦,經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2.3 紅色預警: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建議,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由市應急辦或授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和解除。
3.3 預警響應
3.3.1 藍色預警響應: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事發地區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相關人員到崗,確保通信暢通,通知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原地待命。
3.3.2 黃色預警響應:在藍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通知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調運事發地區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到現場。
3.3.3 橙色預警響應:在黃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通知相鄰區縣危險化學品物資儲備庫做好準備。
3.3.4 紅色預警響應:在橙色預警響應的基礎上,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及時調運相鄰區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到現場。
4 應急響應
4.1 基本響應
4.1.1 接警
區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在第一時間內接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4.1.2 現場處置
由市、區縣兩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同級成員單位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參與事故處置的各相關單位,應立即調動有關人員和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2 分級響應
4.2.1 一般事故(Ⅳ級)響應:由事故所在區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或區縣應急委啟動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
4.2.2 較大事故(Ⅲ級)響應:由事故所在區縣應急委或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啟動相應級別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
4.2.3 重大事故(Ⅱ級)響應: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應急辦負責啟動相應級別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
4.2.4 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響應: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市應急辦負責啟動相應級別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
4.3 現場緊急處置方案
4.3.1 危險化學品事故緊急處置措施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類別和特點、事態發展變化情況,當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4.3.2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不同的引發物質以及應急人員的職責,采取不同的防護措施。
4.3.3 群眾的安全防護
根據不同危險化學品事故特點,組織和指導群眾就地取用毛巾、濕布、口罩等,採用簡易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護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程式。
4.4 擴大應急
如果危險化學品事故進一步擴大,僅依靠本市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應以市應急委的名義,請求有關部門參與處置工作。
4.5 響應結束
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應急處置工作結束。
5 善後恢復
5.1 後期處置
在市應急委統一領導下,由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區縣政府組織實施後期處置工作。
5.2 獎勵和責任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會同相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 總結與評估
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工作結束後,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一周內寫出應對工作總結報告。
6 資訊管理
6.1 資訊監測與報告
6.1.1 危險化學品重要防護地區所在區縣政府、重點企業和重大危險源防護單位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建立日常監控和定期監測工作機制,落實監管安全責任制,加強監控措施,並確保監測數據的品質。
6.1.2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於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資訊,應及時報市應急辦;發生較大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要立即向市應急辦報告,最遲不晚於事故發生後2小時報告詳細資訊(包含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相關情況。
6.1.3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區縣生產安全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報告危險化學品事故資訊。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的原則,對於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資訊,先口頭向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最遲不晚於事故發生後2小時報告詳細資訊(包含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並及時續報相關情況。
6.1.4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危險化學品事故資訊。
6.2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6.2.1 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工作,應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本市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相關規定,在市委宣傳部、市應急辦的管理與協調下,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具體負責。
7 保障措施
7.1 指揮系統保障
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技術支撐體系,以滿足各種複雜情況下處置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指揮要求。
7.2 救援物資保障
各區縣政府設立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庫,針對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儲存一定數量的常備應急救援物資。
7.3 救援裝備保障
本市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
7.4 應急搶險救援隊伍保障
依託現有資源、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搶險救援隊伍。
7.5 資金保障
市、區縣財政為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應急演練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8 宣傳、培訓和演練
8.1 宣傳
由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面向公眾和職工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危害,應急救援有關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識的宣傳教育。
8.2 培訓
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應急隊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業務培訓;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3 演練
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應急演練包括演練準備、演練實施和演練總結三個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