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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簡本)
來源:首都之窗    日期:2007-01-15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安全應急機制,提高綜合處理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預防、減少和控制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風險與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品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資訊報告管理工作規范》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幹意見》 

  《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北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消費等環節突然發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全程控制 

  各相關部門應當遵循以市場準入為核心的全過程預防和控制原則處置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要對可能引發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各個環節和因素進行風險分析,積極采取措施預防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發生。 

  (2)資訊暢通,反應及時 

  建立快速準確的食品安全資訊報告、資訊發佈以及群眾舉報制度,保證資訊的準確、及時和暢通。各相關部門應當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資訊迅速做出反應,在按規定報送資訊的同時,立即采取緊急救治、現場控制等措施。 

  (3)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根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級別,采取不同的應急程式和措施。各區(縣)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各有關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4)統一指揮,聯合執法 

  在市應急委領導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指揮,依法整合行政執法力量,以及技術、資訊等資源,集中高效地處置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5)科學決策,社會參與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處理與控制必須立足科學,聽取食品安全專家的建議,堅持群防群控的原則,加強食品安全科學知識的宣傳,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和支援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與控制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擴散性、社會影響和應急處置所需調動的資源力量,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5.1 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I級) 

  危害特別嚴重、擴散性特別強、社會影響特別大,需要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領導下,由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對包括北京在內的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的; 

  (3)發生跨境(香港、澳門、台灣)、跨國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5.2 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Ⅱ級) 

  危害嚴重、擴散性強、社會影響大,需要組織全市各有關部門進行緊急控制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並且出現死亡病例的; 

  (2)出現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2個以上區(縣),超出區(縣)政府處理能力的; 

  (4)市政府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5.3 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Ⅲ級) 

  危害較嚴重、擴散性較強、社會影響較大,需要區(縣)政府組織各方面力量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響範圍涉及整個區(縣),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數100人以上,但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出現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5.4 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Ⅳ級) 

  危害性、擴散性、社會影響不特別顯著,需要區(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力量進行處置,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一個區(縣)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街道),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危害的; 

  (2)病患人數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縣)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食品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在市應急委領導下,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分管副市長)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指揮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擔任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做好相關應急工作,協調重大問題,檢查各項工作落實情況,組織成員單位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具體應對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應急工作的職責包括: 

  (1)研究確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的重大決策與指導意見; 

  (2)統一部署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應急工作,負責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指導區(縣)應對一般和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對區(縣)食品安全應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分析總結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組織制定全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4)組織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隊伍建設和管理; 

  (5)審核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相關工作方案與應急工作報告; 

  (6)承擔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市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2.1.2 日常辦事機構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是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在應急工作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1)負責貫徹落實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方針政策,接收、整理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各區(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報送的資訊並及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及市應急辦報告; 

  (2)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或職責不明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處置,指導區(縣)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監督檢查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準備和執行情況; 

  (3)負責發佈或取消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藍色、黃色預警資訊,負責向市應急辦提出發佈或取消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的建議; 

  (4)組織制訂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 

  (5)指導、督促各區(縣)、相關部門和單位制訂和修訂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6)組織有關部門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工作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7)聯系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專家組; 

  (8)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食品安全監控資訊平台。 

  2.1.3 成員單位及職責 

  (1)中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配合本市有關部門處理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內部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與應急控制工作。 

  (2)總後勤部衛生部:負責協調處理駐京部隊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與應急控制工作以及相關資訊的報告、預警、發佈與通報,支援本市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參與制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的規劃與計劃,參與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重大問題、方案的研究;制訂和調整由政府管理的與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相關的重要商品、公共產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組織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中對相關商品的價格監督檢查。 

  (4)市教委:負責協助衛生等部門對在教育部門所管轄的學校、培訓機構等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相關救援工作。 

  (5)市科委: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突發食品安全應急科學技術的規劃和計劃。 

  (6)市公安局: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現場秩序的維護和對涉嫌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調查、偵察和處理等工作。 

  (7)市監察局:負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有關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及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8)市財政局: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及日常管理資金的籌集、保障與監督工作。 

  (9)市建委:負責協助衛生等部門對建築領域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及相關應急救援工作。 

  (10)市農委、市農業局:負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有關種植、養殖環節的問題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11)市商務局:負責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時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工作;組織生豬屠宰行業及食鹽行業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控制和調查處理工作。 

  (12)市衛生局:負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病原學偵測和病因及危險因素的分析等工作;負責消費環節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防和控制工作。 

  (13)市工商局:負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有關流通領域的問題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工作。 

  (14)市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中有關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問題進行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預防和控制工作。 

  (15)市環保局:負責因非生物環境污染造成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環境監測,並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議,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16)市藥品監督局:負責與保健食品相關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臨時控制、調查處理及相關技術鑒定工作。 

  (17)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因城區街頭流動無照經營食品等違法行為產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臨時控制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18)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對出入境口岸地區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進行臨時控制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19)各區(縣)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和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先期處置和善後工作。 

  2.2 區(縣)食品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或可能發生時,由區(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承擔突發食品安全的應急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接受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區(縣)應急委的領導。區(縣)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區(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3 預測預警 

  3.1 預測 

  (1)對國內外食品安全資訊、監測數據進行評估,並根據各類致病因素發生的危險性和嚴重性,對可能發生的食源性疾病和潛在健康影響做出預測,對本市爆發某類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性、範圍、種類、危害、影響等進行預測,並按照本預案規定發佈預警資訊。 

  (2)各成員單位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根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等級、趨勢和危害程度及時向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提供相應的預測預警資訊。在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警資訊確認後,各單位應當及時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發生或事態進一步擴大。 

  3.2 預警級別、發佈、響應和取消 

  3.2.1 預警級別 

  依據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發展情況和緊迫性等因素,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預警由低到高分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四個級別。 

  藍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一般(Ⅳ級)以上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可能會擴大。 

  黃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重大(Ⅱ級)以上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將發生,事態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預警:預計將要發生特別重大(Ⅰ級)以上突發食品安全事件,事件會隨時發生,事態正在不斷蔓延。 

  3.2.2 預警發佈 

  預警資訊包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2.3 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發佈後,各相關部門應當立即做出預警響應,做好食品安全預警資訊的發佈、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同時密切跟蹤事件進展情況,並依據事態變化情況和專家組的建議,適時按程式調整預警級別。 

  (2)各成員單位應確保24小時值守,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3)對於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可以宣佈采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控制措施,並同時公佈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對象、範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取消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應當及時發佈解除臨時控制措施的資訊。 

  3.2.4 預警取消 

  預警資訊的取消按照“誰發佈、誰取消”的原則,參照預警資訊的發佈程式執行。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當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事發地區(縣)政府及市、區(縣)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立即做出應急響應,按照“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協調各部門開展先期處置。 

  4.1.1 I級應急響應 

  (1)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批准後啟動I級應急響應。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應趕赴現場,成立由相關單位和事發地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負責指揮處置工作,制定預防、控制和救治的措施。 

  (2)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危害程度已十分嚴重,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援時,由市應急委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請求支援。 

  (3)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並根據《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I級應急預案時,本市各部門要全力配合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開展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4.1.2 Ⅱ級應急響應 

  經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批准後啟動Ⅱ級應急響應。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應趕赴現場,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成立由相關成員單位和事發地區(縣)政府組成的現場指揮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負責指揮處置工作。 

  4.1.3 III級應急響應 

  經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或區(縣)應急委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啟動III級應急響應。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人或區(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應趕赴現場,負責指揮和處置工作,成立現場指揮部。必要時,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應急辦負責人趕赴現場,參與制定方案,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4.1.4 IV級應急響應 

  對初步確定為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經區(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批准後啟動IV級應急響應。IV級應急響應由事發區(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組織實施,在區(縣)應急委的領導下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給予指導。 

  4.1.5 特殊情況應急響應 

  全國及本市黨代會、人大、政協會議,重大國際活動和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主要節假日期間,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食品安全事件,需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預防、控制和處理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擬定響應級別,按照本預案規定啟動相應程式。一般情況下,按IV級應急標準響應。 

  4.2 應急處置 

  應急響應狀態宣佈後,成立醫療救治、專家咨詢、現場偵測與評估、應急救援、新聞發佈、事件調查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組,迅速開展應對工作。 

  (1)醫療救治。組織衛生、藥品監督等部門成立醫療救治組,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儘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並負責協調緊缺藥品、醫療設備的供給。 

  (2)專家咨詢。組織化學、生物學、衛生學、食品學、管理學、法學等專家成立專家咨詢組,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和法律幫助,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造成的危害,並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3)現場偵測與評估。組織有關部門成立事故現場偵測與評估組,負責對事故調查處理提供技術支援,監測分析樣本,綜合分析和評價監測數據,從技術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提供參考。 

  (4)應急救援。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應急救援組,負責制定和落實具體應急救援方案,監督救援措施的落實。 

  (5)新聞發佈。組織有關部門成立新聞發佈工作組,負責組織匯總資訊,報告、通報情況,適時組織資訊發佈。 

  (6)事件調查處理。組織農業、衛生、工商、品質技術監督等部門成立事件調查處理組,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追蹤源頭,做出調查結論。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範意見。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應急人員與物資設備。各成員單位應當確定負責人與聯系人,做好值班、備勤工作,確保聯絡暢通。 

  4.3 應急結束 

  4.3.1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完畢,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影響基本消除後,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4.3.2 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報市應急辦,經市應急委主要領導或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主任批准後,宣佈應急結束。較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或區(縣)政府宣佈應急結束。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結束後,由區(縣)政府宣佈應急結束。 

  4.3.3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後,應將情況及時通知參與事件處置的成員單位和相關區(縣)。必要時,透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應急結束的消息。 

  5 資訊報告與發佈 

  5.1 資訊報告 

  5.1.1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資訊報告與舉報系統 

  建立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資訊報告與舉報系統。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向本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隱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資訊,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5.1.2 責任報告單位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是指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部門與機構,主要包括:醫療救治機構、食品偵測機構、食品生產經營者、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的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5.1.3 報告時限和程式 

  (1)責任報告單位發現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及隱患,應當及時向區(縣)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報告。 

  (2)較大以上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報市應急辦,詳細資訊不晚於事件發生後2小時上報,並根據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主管部門。 

  (3)較大以上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後,應當采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事件結束。 

  5.1.4 報告內容 

  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終結報告。 

  (1)初次報告應當包括時間、地點、資訊來源、事件性質、危害程度、事件發展趨勢、已采取的措施等。 

  (2)階段報告應當包括事件發生原因和過程,以及調查處理、病患人員救治、資訊通報、案件處理、責任追究等情況。 

  (3)終結報告應當包括事件發生的原因、應急處置過程、受害人救治狀況與補償賠償情況、事件定性結論、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5.2 資訊發佈和新聞報道 

  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資訊,可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統一組織發佈;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在市新聞發佈協調小組的領導下,及時、準確、全面地向社會發佈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資訊。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1)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後處置在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相關區(縣)政府組織實施。 

  (2)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主要包括征用物資補償、有害食品的無害化處理、清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件影響,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 

  (3)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後處置工作應當鼓勵社會廣泛參與,鼓勵紅十字會等社會公益性組織參與,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推動接受捐贈工作的制度化。保險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保險受理、賠付工作。 

  6.2 責任追究 

  因故意或過失導致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的,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6.3 總結評估 

  (1)一般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終結後1周內,區(縣)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向區(縣)政府及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提交總結報告。較大以上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終結後1周內,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當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市應急辦提交總結報告。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報告時限另有規定的除外。 

  (3)對於重大、特別重大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組織專家顧問成立事故處置調查小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客觀的評估。 

  7 保障措施 

  7.1 資訊系統保障 

  建立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決策指揮系統資訊平台,保障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相關資訊的收集、處理、分析、發佈和傳遞等工作。 

  7.2 監測數據保障 

  (1)建立食品安全監測資料庫,包括種植業環境監測、土壤環境污染監測、飲用水品質監測、有害重金屬污染監測、農藥獸藥殘留監測、食品添加劑監測、生產領域食品品質監測、流通領域食品品質監測、餐飲企業食品品質監測、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傳染病監測等方面的數據。 

  (2)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數據的收集、積累、使用、評估制度,建立監測網路,制定監測計劃。 

  7.3 物資經費保障 

  (1)市、區(縣)兩級政府相關部門應儲備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處置的應急物資,主要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偵測設備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和應急設施。 

  (2)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年度食品安全經費預算中安排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經費。遇有特別重大、重大的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或部門安排的應急處置經費不能滿足需要時,由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動用應急儲備資金。 

  7.4 應急隊伍保障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醫療救治、應急處置等方面的專業隊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組成的輔助性隊伍。加強對應急隊伍的聯系和指導,並在技術裝備、知識培訓、應急演練等方面給予支援。 

  7.5 醫療衛生保障 

  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組織實施救護。北京市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紅十字會緊急救援中心(999)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應當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市、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疾病控制和衛生防疫準備。 

  7.6 培訓與宣傳 

  市、區(縣)兩級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要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員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等培訓。要對公眾加強食品安全科學常識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公眾的食品安全意識。 

  7.7 科研和國際交流 

  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應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科學研究工作,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提高應對突發食品安全事件的整體水平。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突發食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發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與食品及其相關產品有關並產生一定社會影響的事件。 

  食品相關產品:是指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產品,包括農業投入品、加工助劑、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材料、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等。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的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8.3 預案的修訂與管理 

  根據情況變化和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原則上每兩年修訂一次。 

  各區(縣)、各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的應急預案,並報市政府食品安全辦公室備案。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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