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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最近表決透過《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這項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法規,對突發事件做出了詳細規定,並將其分為四個級別。
辦法中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事件被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辦法規定,對於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負責發佈三級(黃色)、四級(藍色)警報,宣佈進入預警期,並報市政府備案。
而發佈一級(紅色)、二級(橙色)警報,則由市政府統一發佈或者授權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發佈,宣佈進入預警期,並向駐京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地區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辦法規定,一旦政府宣佈進入預警期後,應隨時對突發事件資訊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定時向社會發佈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資訊和分析評估結果,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
辦法規定,對有關單位未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程義峰 孫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