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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稅營〔2008〕177號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經市地稅局研究,為穩定現有稅源分布格局,維護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現就建築業營業稅納稅地點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本市建築業營業稅固定業戶納稅人,在本市範圍內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一律在企業稅務登記所在地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外地進京施工企業應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繼續實行統一由北京市建設工程專業發包承包交易中心代征代繳的辦法。
三、關於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的問題,待市地稅局另行研究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後依照執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二まま八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