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政發[2008]39號
根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順利籌備和成功舉辦奧運會進一步加強法制環境建設的決議》的授權,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08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9月25日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因舉辦奧運會、殘奧會特殊需要,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進行飛行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飛行的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包括:小型飛機(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載人氣球、飛艇、滑翔傘、動力傘、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遙控航空模型等。
二、因舉辦奧運會、殘奧會特殊需求,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進行飛行活動的,要經北京奧組委提出申請,並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三、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體育、公安、氣象、教育、旅遊、工商、市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要依法予以處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