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公開目錄
市領導
機構職能
法規規章
公文公報
政策解讀
工作動態
新聞發佈會
執法監督
規劃資訊
計劃和執行
資金管理
人事工作
統計資訊
應急管理
辦事指南
便民服務
政務網 > 工作動態 > 公告公示
關於調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來源: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日期:2008-07-04 【字號      

京勞社資發[2008]129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團體人事處,中央、部隊在京有關單位及各類企、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委十屆三次全會精神,切實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首都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政府批准,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於4.36元、每月不低於730元,提高到每小時不低於4.6元、每月不低於800元。

  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一)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8.7元/小時提高到9.6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20元/小時提高到22元/小時。

  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

  三、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透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於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須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透過。

  五、上述各項標準適用於本市各類企、事業單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轉摘聲明:轉摘請注明出處並做回鏈
推薦給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