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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北京市停駛機動車減征養路費的通告
來源:北京市交通委網站    日期:2008-07-01 【字號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2008年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發〔2008〕26號,簡稱《交通保障方案》),為保證北京市養路費征收秩序,維護繳費人合法權益,經市政府批准,對本市核發號牌的部分機動車,在奧運會殘奧會期間減征養路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按照《交通保障方案》,下列機動車減征2008年度7、8、9三個月的養路費:

  (一)按單雙號行駛的所有社會機動車;

  (二)被禁止行駛的黃標車及其它機動車。

  二、按照《交通保障方案》,下列機動車不享受本通告規定的減征政策,仍按有關規定征收養路費:

  (一)按照《交通保障方案》規定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限制的機動車;

  (二)持北京奧組委核發的有效奧林匹克運動會專用車輛證件的機動車和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認定保障城市正常運轉通行證的機動車;

  (三)違反《交通保障方案》限行規定,擅自上路行駛的機動車。

  三、減征養路費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所有機動車仍按養路費征收規定全額繳納2008年養路費,待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抵扣應減征的養路費;

  (二)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注銷、停駛、轉籍、丟失及扣押等異動狀況的機動車,在辦理相應養路費手續時,一並辦理應減征養路費的退費手續;

  (三)本市內過戶的機動車,由新機動車所有人繳納2009年養路費時抵扣應減征的養路費;

  (四)欠繳養路費時段包括奧運會殘奧會期間的,機動車所有人在2009年補繳所欠養路費時剔除應減征的養路費;

  (五)2008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新增的機動車,從2008年10月1日起開始征收養路費。

  機動車所有人不願先行繳納2008年度7、8、9三個月養路費的,可於2008年7月19日前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停駛,並持機動車停駛憑證到市路政局養路費征稽部門辦理養路費停征手續。

  四、按照《交通保障方案》,請下列單位於2008年10月31日前持相關單證到市路政局養路費征稽處辦理審批手續: 

  (一)城管、工商、環保部門持車身噴有執法標識的執法車輛清單(加蓋公章)及全部車輛行駛證原件辦理審批手續;

  (二)環衛、園林部門持全部車輛清單(加蓋公章)及車輛行駛證原件辦理審批手續;

  (三)郵政部門持組織機構代碼證、全部車輛清單(加蓋公章)及車輛行駛證原件辦理審批手續。

  特此通告。

  北京市路政局

  200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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