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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北京奧運會期間本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現就奧運會期間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的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第一條 凡在本市道路範圍內發生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適用本通告。
第二條 對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僅造成車物損失或者傷情輕微,且車輛能移動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要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立即撤離現場。當事人撤離現場後,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事故或立即報警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駕駛人無駕駛證的;
(二)駕駛人飲酒的。
第四條 對事實清楚的傷人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按照簡易程式處理。
第五條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拖移其車輛至不妨礙交通地點;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並對駕駛人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對拒不執行警察依法做出撤離現場決定的,將按照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六條 奧運會期間快速處理交通事故除執行本通告規定外,本通告未規定的其他事項仍繼續執行2007年7月1日執行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本通告自2008年7月8日起執行,至2008年10月16日自行廢止。
二○○八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