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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發[2008]41號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街道(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08]24號)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本市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京勞社醫發[2008]117號,簡稱:《實施辦法》)文件規定,現就做好本市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簡稱:城鎮無業居民)參保與繳費工作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簡稱:區縣社保中心)、街道(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簡稱:街道社保所)應參照《關於做好本市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和學生兒童參保與繳費工作的通知》(京社保發[2007]44號)文件規定,為符合參加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與繳費手續。
二、各區縣社保中心應將新改版的《北京市醫療保險街道管理子系統》(簡稱:《街道版軟體》)下發給街道社保所,指導其對目前使用的《街道版軟體》進行更新裝設與參數維護。裝設維護完畢後即可經辦城鎮無業居民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相關業務。
三、為便於管理與維護,街道社保所經辦城鎮無業居民與“一老一小”醫療保險登記等業務均在同一個《街道版軟體》進行操作。
四、城鎮無業居民進行醫療保險登記時,由本人或其親屬或相關單位按《實施辦法》的要求,向街道社保所提供《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第二代證)原件與複印件,同時填報《個人參加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以下簡稱《個人登記表》,表樣附後)。
五、凡符合個人免繳費條件的城鎮無業居民應按照《實施辦法》的第六條規定,向街道社保所提供相關證件的原件與複印件。街道社保所驗審後,確認其是否符合個人免繳費條件。
街道社保所對城鎮無業居民中的殘障人員,根據其提供的《殘障證》和相關證件,依據《殘障人實用評定標準》確定其是否為重度殘障人員。
街道社保所根據驗審結果,在《個人登記表》中的“享受醫療財政補助標識”指標內選擇填寫下列相應的指標項:
1、城鎮重殘無業居民;
2、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鎮殘障無業居民;
3、享受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殘障無業居民;
4、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鎮無業居民;
5、享受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無業居民。
六、為保證基金安全與方便個人繳費,城鎮無業居民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費主要以委託銀行代扣代繳方式為主,對確有困難的可選擇現金繳費。街道社保所應向城鎮無業居民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可能地采取委託銀行代扣代繳方式。
七、城鎮無業居民在進行醫療保險登記時,除提供《實施辦法》規定的相關證件與表格外,還需提供用於繳費扣款的北京銀行《京卡》或《郵政儲蓄存折》複印件和“卡或折”所有者的《居民身份證》(第二代證)複印件。
八、城鎮無業居民在辦理個人資訊登記時,需在《個人登記表》中注明繳費年度。凡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申請參保的,可選擇填寫繳納兩個年度的醫療保險費。采取銀行扣款方式的,應在用於扣款的銀行卡(折)記憶體夠兩個年度的費用;采取現金繳費方式的,應一次性足額繳納兩個年度的費用。
九、對選擇現金繳費方式的,街道社保所需透過《街道版軟體》按照“城鎮殘障無業居民”和“城鎮無業居民”分類分別產生並列印出《城鎮殘障無業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情況表》,並同時列印《享受醫療財政補助人員花名冊》,連同繳費與補助的電子資訊及支票一並上報區縣社保中心。
十、在醫療保險登記結束後,街道社保所對個人填寫或透過《街道版軟體》列印的《個人登記表》及城鎮無業居民提供的相關證件複印件,按照不同人員類別分別裝訂留存。
十一、當年符合參保條件的有下列六種情形:
(一)年齡滿16周歲;
(二)外地戶籍進京;
(三)農轉非(居)人員;
(四)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
(五)應屆畢業學生未就業;
(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
十二、街道社保所應按以下要求對城鎮無業居民是否符合當年參保條件進行驗審。凡不符合當年參保條件或超過規定參保期限的,街道社保所不予辦理參保手續:
(一)屬於第十一條第(一)種至第(三)種情形的,以《戶口簿》中的相關登記內容與登記日期為據;
(二)屬於第十一條第(四)種情形的,以《北京市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停發通知單》中的停止領取失業金日期為據;
(三)屬於第十一條第(五)種情形的,以《畢業證》或《結業證》中的日期為據;
(四)屬於第十一條第(六)種情形的,以檔案中終止解除勞動(工作)關係的書面證明中的日期為據。
十三、街道社保所對符合當年參保條件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在《個人登記表》中的“城鎮居民零散參保人員標識”指標內選擇填寫相應指標項,並透過《街道版軟體》如實選擇錄入。
十四、區縣社保中心應為已進行醫療保險登記的城鎮無業居民核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手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縣社保中心應重新核發相應的醫療保險手冊:
(一)原參加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現申請參加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
(二)符合參加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條件且申請參保的;
(三)申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
十五、城鎮無業居民被用人單位招用或實現靈活就業的,其應告之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應及時到區縣社保中心為城鎮無業居民辦理減員手續。
城鎮無業居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或代管個人檔案的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為其辦理參保手續。
十六、已參保並繳納了新一年度醫療保險費的城鎮無業居民,在新的醫療保險年度開始前就業或死亡的,由已就業的參保人員或已去世的城鎮無業居民親屬持《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向街道社保所提出退費申請。街道社保所和區縣社保中心參照“一老一小”的退費流程辦理退費業務。
十七、在辦理醫療保險登記等手續方面,街道社保所應派人到行動不便或有困難的城鎮無業居民中的殘障人員家中,為其提供政策宣傳解釋、指導填寫《個人登記表》、驗審相關證件、收取照片,發放醫療保險手冊等服務內容。盡可能地為城鎮無業居民中的殘障人員參保提供便利條件。
十八、各區縣社保中心與街道社保所應嚴格按政策規定與業務操作流程執行,認真做好城鎮無業居民參保與繳費工作,執行過程中遇有問題及時逐級上報。
附件1:《個人參加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資訊登記表》
附件2:填表說明
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二まま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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