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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北京市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來源: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日期:2008-06-18 【字號      

京政發〔2008〕2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實現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建立本市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以下簡稱“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原則 

  建立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應堅持籌資水平、保障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個人參保繳費、政府適當補助、互助共濟、多方籌資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確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則;堅持以大病統籌為主、保障城鎮居民大病醫療需求的原則;堅持政府組織、屬地管理、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原則;堅持統籌安排,鼓勵就業,促進各類醫療保障制度相互銜接、共同發展的原則。 

  二、參保範圍 

  凡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勞動年齡內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且男年滿16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不滿50周歲的居民,應當參加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 

  三、繳費標準和基金管理 

  (一)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繳納醫療保險費、財政補助資金、殘障人就業保障金、社會捐助和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組成。 

  (二)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按無業居民和殘障人員分別確定。 

  城鎮無業居民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個人繳納600元、財政補助100元。

  城鎮無業居民中殘障人員的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個人繳納300元、財政補助1100元。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無業居民,個人繳費由戶籍所在區縣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重度殘障人員個人繳費由戶籍所在區縣殘障人就業保障金給予全額補助。

  (四)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按實際參保繳費人數撥付,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財政各負擔50%。 

  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繳費方式 

  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服務工作。符合條件的城鎮無業居民,可由本人或家屬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城鎮無業居民應於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大病醫療保險費,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保障待遇 

  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 

  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為1300元。起付標準以上部分由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7萬元。 

  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應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 

  六、就醫管理 

  參保人員按照“就近就醫”原則,可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內就近選擇3所醫院作為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並可在全市定點醫療機構中的中醫醫院、專科醫院直接就醫。 

  參保人員須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發的《北京市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手冊》就醫。 

  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審核結算參照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辦法執行。按規定應由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七、組織管理 

  各區、縣政府負責做好有關政策宣傳工作,組織和動員城鎮無業居民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組織參保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全市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各區、縣勞動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和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經辦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和撥付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城鎮無業居民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人員的身份認證和參保工作,做好待遇銜接及困難人員的醫療救助工作。市及區縣殘聯負責做好殘障人的殘障等級認定及殘障人參保工作。 

  本市發展改革、審計、衛生、公安、藥品監督等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協同配合,確保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順利實施。 

  八、制度銜接 

  (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居民生活困難補助待遇的城鎮無業居民,在享受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後,還可向民政部門繼續申請城市特睏人員醫療救助待遇。 

  (二)城鎮無業居民參加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不計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三)城鎮無業居民在醫療保險年度內就業並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九、其他事項 

  (一)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自2008年7月1日起實施。 

  (二)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勞動保障局發佈施行。

  (三)本實施意見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並協調解決遇到的問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本實施意見未盡事項參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市政府令第158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まま八年六月六日

  點擊進入>>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保參保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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