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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勞社養發[2008]16號
各區、縣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公安局:
現將《<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為了保障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年滿60周歲的人員,於2008年9月30日前,到本人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辦理申請手續的,核準後的老年保障待遇自2008年1月起享受;10月1日後到社保所辦理申請的,核準後的老年保障待遇自辦理申請的當月起享受。
二、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年滿60周歲的人員,9月30日前到社保所辦理申請手續的,核準後的老年保障待遇自其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享受;10月1日後到社保所辦理申請的,核準後的老年保障待遇自辦理申請的當月起享受。
三、2008年5月1日後年滿60周歲的人員,按《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附件1:《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實施細則
附件2: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個人申請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二まま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