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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參保後發生的費用報銷、支付範圍以及結算等問題,市勞動保障局按照《關於實施本市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規定,進一步明確,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300元,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都是650元,最高報銷金額可達7萬元。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1300元以上部分由個人和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分擔。其中: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為7萬元。
城鎮勞動年齡內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支付住院醫療費用,以及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的門診醫療費用。醫保基金的支付範圍,應符合本市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具體支付範圍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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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支付範圍 |
按規定不予支付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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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的醫療費用 |
在非本人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
(急診住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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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病種的門診醫療費用(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包括肝腎聯合移植)後服用抗排異藥) |
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造成傷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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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搶救留觀並收住入院治療的(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
因本人吸毒、打架鬥毆或因其他違法行為造成傷害的;因自殺、自殘、酗酒等原因進行治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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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搶救留觀死亡的(死亡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 |
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治療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由個人負擔的 |
市勞動保障局表示,參保人員住院治療以90天為一個結算期。不超過90天按實際住院天數結算,超過90天的,按每90天為一個結算期結算,結算後被算做第二次住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線則為650元。但是參保人員如果進行特殊病種門診治療,或者患精神病需長期住院治療的以及跨制度住院等情況,要根據各自特點計算不同的結算期。
另外,對本市參保者在外地發生費用的報銷問題,市勞動保障局表示,參保人員在外地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急診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以到本人戶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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