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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來源: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網站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原則


  北京是世界著名古都和歷史文化名城。應充分認識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歷史意義和世界意義。重點保護北京市域範圍內各個歷史時期珍貴的文物古蹟、優秀近現代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區、舊城整體和傳統風貌特色、風景名勝及其環境,繼承和發揚北京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

  (1)堅持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係。強化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地位。
  (2)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完善市域和舊城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的保護體系。重點保護舊城,堅持對舊城的整體保護。
  (3)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積極探索小規模漸進式有機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導下妥善處理居民生活條件改善與古都風貌保護的關係。防止片面性,解決“建設性破壞”所引發的矛盾,疏解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隱患。統籌保護歷史文化資源,重塑舊城優美的空間秩序。
  (4)堅持積極保護的原則。合理調整舊城功能,防止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目標,強化文化職能,積極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旅遊產業,增強發展活力,促進文化復興,推動舊城的可持續發展。
  (5)堅持保護工作機制不斷完善與創新的原則。加速推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法制化進程,調整和健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管理的機制與體制。

  舊城整體保護

  明清北京城是在遼、金、元時期北京城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中國古代都市計劃的傑作,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點地區。舊城的範圍為明清時期北京護城河及其遺址以內(含護城河及其遺址)的城市區域。應進一步加強舊城的整體保護,制定舊城保護規劃,加強舊城城市設計,重點保護舊城的傳統空間格局與風貌。

  (1)保護從永定門至鐘鼓樓7.8公里長的明清北京城中軸線的傳統風貌特色。
  (2)保護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沿城牆舊址保留一定寬度的綠化帶,形成象征城牆舊址的綠化環。保護由宮城、皇城、內城、外城四重城廓構成的獨特城市格局。
  (3)整體保護皇城。按照《北京皇城保護規劃》,開展保護和整治工作。
  (4)保護舊城內的歷史河湖水系。部分恢復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的河湖,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
  (5)保護舊城原有的棋盤式道路網骨架和街巷、胡同格局。
  (6)保護北京特有的“胡同-四合院”傳統的建築形態。
  (7)分區域嚴格控制建築高度,保持舊城平緩開闊的空間形態。
  (8)保護重要景觀線和街道對景。景觀線和街道對景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應透過城市設計提出高度、體量和建築形態控制要求,嚴禁插建對景觀保護有影響的建築。
  (9)保護舊城傳統建築色彩和形態特徵。保持舊城內青灰色民居烘托紅牆、黃瓦的宮殿建築群的傳統色調。舊城內新建建築的形態與色彩應與舊城整體風貌相協調。
  (10)保護古樹名木及大樹。保持和延續舊城傳統特有的街道、胡同綠化和院落綠化,突出舊城以綠樹襯托建築和城市的傳統特色。

  舊城的保護和復興

  (1)統籌考慮舊城保護、中心城調整優化和新城發展,合理確定舊城的功能和容量,疏導不適合在舊城內發展的城市職能和產業,鼓勵發展適合舊城傳統空間特色的文化事業和文化、旅遊產業。
  (2)積極疏散舊城的居住人口。綜合考慮人口結構、社會網路的改善與延續問題,提升舊城的就業人口和居住人口的質素。
  (3)積極探索適合舊城保護和復興的危房改造模式,停止大拆大建。制定科學合理的房屋品質評判和保護修繕標準,逐步改造危房,消除安全隱患,提高生活品質。嚴格控制舊城的建設總量和開發強度。逐步拆除違法建設及嚴重影響歷史文化風貌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4)在保持舊城傳統街道肌理和尺度前提下,制定舊城的交通政策和道路網規劃,建立並完善適合舊城保護和復興的綜合交通體系。
  (5)在保護舊城整體風貌、保存真實歷史遺存的前提下,制定舊城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技術標準和實施辦法,積極探索適合舊城保護和復興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模式。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內容。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執行,要保護歷史的真實性。

  (1)進一步做好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續劃定世界文化遺產緩衝區,制定明確的管理和控制措施,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不符合保護控制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2)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工作,繼續公佈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根據文物資源的佈局和特色,分類進行保護和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堅持“原址保護”的原則。
  (3)從保護文物周圍歷史環境和傳統風貌出發,繼續劃定和完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建設控制地帶內不符合保護控制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4)加強城市考古及對地下文物的調查、勘探、鑒定和保護工作,繼續劃定並公佈地下文物埋藏區。對地下文物埋藏區內的建設,堅持先勘探發掘、後進行建設的原則。在舊城內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時,依據文物保護的有關法規,加強考古調查、勘探工作。
  (5)加強掛牌保護院落的保護和修繕,繼續調查並公佈保護院落名單,制定和完善掛牌保護院落的保護措施。掛牌保護院落應依據文物保護的有關法規實施管理。
  (6)加強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各類不可移動文物的普查與管理,繼續做好登記、公佈工作。

  優秀近現代建築的保護

  北京優秀近現代建築,是北京近現代歷史時期建造的,能夠反映城市發展歷史、具有較高歷史文化價值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內容。應加強對優秀近現代建築的鑒定、保護和合理利用。

  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

  歷史文化保護區是保存文物古蹟豐富,具有某一歷史時期的傳統風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群、村鎮等,是歷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組成部分。應堅持保護歷史資訊的真實性、保護傳統風貌的整體性、歷史建築保護與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

  (1)繼續做好歷史文化保護區的普查、劃定、公佈工作,及時編制歷史文化保護區的保護規劃。
  (2)對已公佈的歷史文化保護區,應嚴格依據保護規劃實施規劃管理。
  (3)進一步擴大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範圍。根據歷史文化遺存分布的現狀和傳統風貌的整體狀況,擴大、整合舊城現有的歷史文化保護區;增加新的歷史文化保護區。
  (4)加強歷史建築的保護和再利用。以院落為單位保護和修繕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舊宅院。保護傳統胡同和街巷空間。
  (5)根據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特點,采取相應的歷史環境保護和有機更新方式,逐步改善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居住和生活條件。
  (6)逐步整治、改建或拆除歷史文化保護區內不符合保護控制要求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市域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

  進一步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有重要意義的地質地貌、自然風景、歷史及文化遺產等體現城市發展與演變的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

  (1)保護獨特的自然地理形態。保持城市與山水相互映襯的格局,保護歷史文化名城整體格局的宏觀環境。
  (2)完善市域及周邊地區歷史文化資源和自然景觀資源的保護體系。突出歷史文化脈絡,形成文化遺產保護體系。重點保護歷史遺存及其環境,充分發掘其中的文化內涵。
  (3)保護各級風景名勝區。及時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嚴格依據規劃實施規劃管理,保護自然景觀、文化古蹟和生態環境。
  (4)保護與城市發展密切相關的歷史河湖水系,劃定保護範圍並加以整治。重點保護護城河水系、古代水源河道、古代防洪河道、風景園林水域以及重要的水工建築物。
  (5)保護遼、金、元、明、清不同時期北京城池變遷過程中遺存的歷史遺蹟和城池格局特徵。
  (6)發掘、整理、恢復和保護豐富的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如傳統地名、戲劇、音樂、字畫、服飾、廟會、老字號等,繼承和發展傳統文化精髓,煥發古都活力。

  機制保障

  (1)建立舊城保護、中心城調整優化和新城發展的統籌協調機制,完善舊城保護的實施機制,促進舊城的有機疏散。
  (2)健全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配套法規和政策。制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及相關法規,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矛盾的規劃內容、規章和規定,嚴格依法進行保護和管理。
  (3)建立健全舊城歷史建築長期修繕和保護的機制。推動房屋產權制度改革,明確房屋產權,鼓勵居民按保護規劃實施自我改造更新,成為房屋修繕保護的主體。制定並完善居民外遷、房屋交易等相關政策。
  (4)打破舊城行政界限,調整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明確各級政府以及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所負擔的責任和義務。
  (5)遵循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建立制度化的專家論證和公眾參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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