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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實施
來源: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網站

  本規劃一經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北京市各委、辦、局和各級政府必須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性,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切實保障城市總體規劃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建設的指導和調控作用。

  加強城市規劃法規體系建設,健全規劃實施的法制體系,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管理的法規、規范和技術標準。 

  明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切實提高城市管理與服務水平,規范城市管理的制度、標準與審批程式,依法行政,保證規劃實施的合法、公平和效率。

  各類各項建設都應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保證城市各項建設活動能夠按照總體規劃協調、有序地進行。

  本規劃批准後,根據城鄉規劃改革的方向,適時建立能夠保證總體規劃實施的城鄉規劃體系。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開展下一層次的各項規劃,尤其是開展並卷動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明確近期實施總體規劃的發展重點和建設時序。

  建立政府對總體規劃實施評價監控機制。透過對人口、用地、交通、環境、資源等因素的發展變化進行即時監控和評價,對規劃進行校核,確保政府對規劃及其實施進行動態調控。

  應對北京未來發展面臨的人口集聚壓力,加強在人口管理與引導政策、機制等方面的研究,加快制定保障首都協調發展的人口調控法規政策與措施。

  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城市規劃實施中的作用,根據土地價值規律和產業集聚規律,完善政府土地利用引導和調控機制,促進土地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建立城市規劃、發展改革、土地管理、建設管理等部門的聯動機制,建立城市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供應計劃互動一體的城市發展調控體系。

  密切關注國家財稅制度改革(物業稅與財產稅)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研究其對城市佈局和產業佈局帶來的深刻影響,在規劃實施中積極應對,並適時研究和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以保持城市規劃在新的發展環境下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協調作用。

  強化政府土地儲備等集中統一管理措施的實施力度,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有計劃地投放土地,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

  為保障首都協調發展,有效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應從組織機構、運轉機制等方面加強在區域經濟發展、生態安全、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的綜合協調力度。

  在完善規劃審批制度和規劃公開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的監督檢查制度。各級政府要積極發揮法律監督、行政監督、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的作用,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加大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整治力度。發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各基層社區組織以及社會團體、公眾在城市規劃實施全過程中的監督作用,透過多種形式建立起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社會監督的工作機制。

  加強政府對城市發展宏觀調控的作用,完善規劃決策體制和制度,建立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機制和專家論證制度,以及重大建設項目公示與聽證制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克服城市建設發展的盲目性。

  積極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進一步擴大開放,拓展投融資渠道,建立多渠道投資機制,吸引社會與民間資本和資金,實現城市基礎設施產業化、多元化經營,共同推進城市基礎設施與環境建設。

  切實落實公眾參與原則,推進公眾參與的法制化和制度化,讓公眾透過法定的程式和渠道有效地參與規劃實施的決策和監督。加強對城市規劃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總體規劃及實施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規劃意識,提高維護和執行規劃的自覺性,共同推進規劃的實施。

  本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式無權變更。市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規劃進行局部調整,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報國務院備案;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佈局等方面的重大變更,需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國務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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