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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落實國務院批覆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決策和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及相關政策法規,與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土地利用規劃相銜接,結合北京實際,編制《北京住房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
第2條 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率先實現現代化為目標,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持首都經濟的平穩較快增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保障構建首都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
(1)落實國務院批覆和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原則。按照做好“四個服務”的要求,處理好近期建設與遠期目標、住房供應與需求、人口調控與住房保障、中心城人口職能疏解與住房空間佈局、宜居城市建設與土地集約利用、房地產業與相關產業的關係,積極推動“兩軸-兩帶-多中心”的城市空間結構調整,保障實現國家首都、國際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發展目標。
(2)積極履行政府職能的原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創新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大政府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建立健全與北京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的住房供應體系和住房保障體系。
(3)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原則。充分認識到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以及北京人口聚集壓力較大和土地等資源緊缺的客觀情況,根據北京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積極推行和引導合理的住房建設模式和消費模式,促進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4)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原則。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方針政策,加大綜合調控力度和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規范房地產市場運行,完善房地產市場體系。
第3條 現狀情況及發展趨勢
(1)改革開放特別是1998年以來,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北京 房地產業總體上保持了快速健康發展的勢頭,成為首都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政府住房保障力度逐步加大,已經初步形成了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三個層次構成的住房供應體系,人民群眾居住水平和居住品質顯著提高。
近幾年來,由於北京進入了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加速期、體制轉型期和奧運全面建設期,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商品住房供需結構性矛盾突出,中低價位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發展滯後、供給不足,住房市場供求資訊不對稱,房地產領域的一些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
(2)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首都的發展處在重要的轉捩點和戰略機遇期,經濟社會發展進入新階段,現代化、國際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居民消費結構逐步陞級,居民住房改善性需求快速增長,同時人口聚集的趨勢短期內也難以根本緩解。北京的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正處於數量型發展階段向數量與品質並重發展階段轉化的過程中,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住房消費需求在很長一段時期內仍將維持在較高水平,住房供應的壓力仍然較大。隨著首都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將不斷提高,房地產業仍將是首都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柱產業,對於首都經濟未來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4條 編制重點
在客觀分析北京市住房實際狀況和需求的基礎上,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發展階段目標,綜合考慮人口發展趨勢以及土地、能源、水資源和環境等承載能力,確定近遠期住房建設發展目標和時序,提出“十一五”期間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發展方向、規模、結構和空間佈局,提出政策導向,納入“十一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指導北京近期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發展。切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優先保證並積極引導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有效調控其它商品住房建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5條 基本依據
(1)《國務院關於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批覆》(國函[2005]2號)和《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等中央有關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政策文件和決策部署。
(3)《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北京市近期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和《北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5年-2020年)》。
第6條 規劃期限為2006年-2010年,框架性安排到2020年。
第二章 規劃目標、規模與結構
第7條 2020年規劃目標
按照創建以人為本、和諧發展、經濟繁榮、社會安定的首善之區的要求,依據力爭全面實現現代化,確立具有鮮明特色的現代國際城市地位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形成完善的政府住房保障體系,房地產業健康發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人居環境良好,城鎮人口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左右,人民群眾居住品質和水平達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
(1)建立健全完善的住房供應體系和多元化的住房保障體系。
按照建設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把握城鎮住房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的總體方向,更好地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堅持加大綜合調控力度和住房市場化的基本方向,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運行,加強住房供需雙向調節,實現政府主導的保障類住房與市場配置為主的商品住房的協調發展,促進北京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定位和北京特點的住房供應體系。
切實加強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不斷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透過制定規劃、完善政策、創新機制體制,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目標,逐步健全和完善分類型、多層次的住房保障機制。針對不同收入家庭,建立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三個層次構成的住房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特別是低收入家庭的基本與合理的住房需求。
(2)全面推行符合國情市情的住房建設模式和消費模式。
按照推進首都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要求,綜合考慮北京人口聚集壓力大、土地等資源緊缺、環境改善任務艱巨的實際情況,強化對人口規模與結構的有效調控,實施公共交通優先戰略,大力發展節約型居住區、綠色宜居型居住區和節能省地型住宅,提高住宅產業化水平,全面推行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住房建設模式。
提倡適度消費和節約文化,倡導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節約行為模式,引導全市居民樹立合理、健康的住房消費觀念,全面推行購租結合、理性適度、滿足自住需求的住房梯度消費模式。
(3)實現住房發展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
總量基本平衡就是在落實遠期規劃控制人口總量的前提下,以合理需求為導向,保持相對平衡的住房供應規模;結構基本合理就是以北京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為基礎,積極引導需求和調控市場運行,保障住房類型結構、套型比例結構和空間佈局結構基本符合首都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價格基本穩定就是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一致,保障首都經濟運行品質,努力做到住房價格與居民收入增長相協調。
第8條 2010年規劃目標
按照“十一五”時期努力實現“五個顯著提升”,構建現代國際城市基本構架的發展目標,透過強化政府職能,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大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力度,實現房地產業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提升,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住房保障體系更加完善,住房供應結構趨於合理,住房價格基本穩定。到2010年,城鎮人口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0平方米左右,人居環境和人民群眾居住水平得到顯著改善。
第9條 2010年住房建設規模與結構
到2010年,北京居住用地總面積約410平方公里,住房總建築面積達到約4.2億平方米。考慮到住房審批與實際建成形成有效供應的滯後性,“十一五”期間,新增住房建築面積約1.23億平方米,年均約2500萬平方米;規劃審批居住用地總量約90平方公里,年均約18平方公里。
(1)擴大保障性住房建設規模和保障範圍。
“十一五”期間,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規模約47-60萬平方米,約1萬套,透過租金補貼的形式,解決其它約6.7萬戶“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約21萬套,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設規模約1500萬平方米。按照租售並舉的原則,健全和規范更加科學合理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流轉和管理機制。透過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存量住房和公有住房資源的整合,積極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賃住房體系,用於解決“夾心層”、引進人才、處於婚育階段年輕人等人群的住房問題。
(2)調控和引導各類商品住房建設規模。
“十一五”期間,新建商品住房建設規模約9250萬平方米,套數約90萬套。合理確定政策性商品住房的建設規模,根據對本地居民的收入水平、住房市場價格走勢和住房需求狀況的動態監測與評估,制定年度限套型、限房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計劃,納入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積極探索透過限套型、限房價的方式加大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調控商品住房供應結構和穩定住房價格;制定完善的管理標準和程式,確保其它普通商品住房嚴格按照規定的套型結構比例進行建設;按照奧運環境建設工作的統一安排,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減少被動性住房需求;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政策,繼續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一類居住建築原則上控制在住房總建設規模的5%以內。
(3)穩定住房用地供應和調整用地供應結構。
嚴格控制和合理確定增量用地規模,加大土地儲備和一級開發力度,加強用地供需研究和市場運行動態監控,完善相關政策機制,確保住房用地二級市場穩定、有效、合理的供應;按照優先利用存量用地的原則,積極盤活存量用地,原則上存量用地佔住房用地供應規模比例應達到40%以上;加大對閒置用地的處置力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居住用地主要用於安排中小套型住房建設;調整和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供應,年度供應量不低於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70%。
(4)合理確定和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
按照總量和項目相結合的原則,分類型、分區域、分階段確定住房套型結構比例要求,明確建設標準和制定嚴格的管理辦法,確保“十一五”期間,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建設,從總量上保證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積所佔比重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單個住房建設項目要按照規劃條件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套型結構比例要求。
第10條 住房建設年度安排
保持奧運前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疏解中心城人口職能,合理把握新城建設實施時序,考慮到住房政策機制完善的逐步性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近期住房建設年度安排,並根據北京經濟社會發展和住房供需情況的動態監測,適時適度地進行調整。
(1)奧運會之前:穩定市場、調整結構。
2006、2007兩年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規模約36平方公里,自2006年9月之後,新增住房建築面積約5000萬平方米,其中,新審批住房建設規模約2500萬平方米,包括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規模約20萬平方米,約4000套,2008年之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力爭完成800萬平方米,約11萬套。2006年啟動限套型、限房價商品房項目試點。透過嚴格審批管理和有效調控,合理控制房地產投資和建設規模,集中供應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奧運會之後:穩定供應、調整佈局。
保持奧運後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合理確定住房建設規模,保持住房用地穩定有效的供應,防止房地產投資過度波動,努力實現供需基本平衡。按照全面啟動實施新城建設的統一安排,有效調控中心城住房建設規模,積極引導投資向新城轉移,實現住房建設與城市空間佈局調整的密切銜接和協調,中心城和新城住房建設規模比例逐步達到1:1左右。在穩定住房供應總量的基礎上,逐步擴大新城住房建設的數量與提高居住品質,增強新城的吸引力。加強和完善房地產統計與市場動態監測機制,適時調控住房套型比例結構,科學合理確定住房建設年度安排,並納入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空間佈局
第11條 空間佈局原則
(1)符合城市空間結構調整方向的原則。按照“兩軸-兩帶-多中心”城市空間結構和佈局,加強分區指導,引導住房建設在區域內合理佈局,統籌中心城、新城、小城鎮住房建設的協調發展,促進中心城人口職能的有效疏解。
(2)強化公共交通引導的原則。充分考慮中低收入家庭生活對交通設施條件的需求,在公共交通幹線和站點周邊優先安排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
(3)推動就業與居住均衡發展的原則。與區縣功能定位、產業結構和就業結構相協調,增強住房空間佈局的合理性、類型的多樣性、選擇的靈活性,推動職住平衡發展。
(4)促進社會公平與融合的原則。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對住房的需求,按照“大融合、小分散”的空間分布模式,鼓勵和引導各種類型、各個層次、各類群體住房的相對混合佈局,避免社會排斥和隔離,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第12條 2020年居住用地規劃佈局
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新城-鎮”的城鎮佈局體系,統籌安排近遠期居住用地佈局。中心城根據“六個調整、六個優化”的原則,按照“分散集團式”的空間佈局,合理控制住房建設規模和改善人居環境,促進人口和職能的有效疏解;高水平、高標準、高起點建設新城,提高新城住房品質和居住品質,增強新城的吸引力,使新城成為中心城人口職能疏解、首都現代化過程中新功能聚集和新增居住需求的主要載體;有效引導首都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增強小城鎮的規模效應和聚集效應,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的管理,促進農村人口居住和就業向小城鎮集中。
第13條 2010年各類住房規劃佈局
(1)廉租住房規劃佈局。
新增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按照分散佈局、相對集中的原則,以配套建設為主,集中建設和分散收購為輔。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主要結合經濟適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設;集中建設的廉租住房,安排在城市交通幹線周邊、服務設施配套齊全的地區建設,主要在中心城的東、南、西方位布點。
(2)經濟適用住房規劃佈局。
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均勻分布、集配結合、服務便捷、規模適度的原則進行規劃佈局。經濟適用住房佈局應方便群眾生活就業,提供選擇的多樣性,實現空間上的均勻分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采取集中建設和配套建設相結合的方法,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提供專項用地,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與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結合配建;集中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主要分布在城市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完善的地區,單個項目應保持合理的開發規模。
(3)普通商品住房規劃佈局。
在軌道交通、大容量公共交通、主要公共交通走廊沿線集中成片安排以90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居住區。根據開發成本進行核算,確定一定比例的限套型、限房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各年度限套型、限房價普通商品住房建設規模和具體地塊,在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和土地供應年度計劃中確定,區位選擇以新城和邊緣集團為主。其它城鎮集中建設地區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套型比例結構嚴格按照規劃佈局和規劃條件執行。
(4)其它商品住房規劃佈局。
禁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開發,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商品住房建設,除特定地區外,城鎮集中建設地區原則上不再新規劃一類居住用地;對於已規劃的一類居住用地,應按照新標準進行調整,鼓勵和引導城鎮集中建設地區內已規劃的一類居住用地調整為二類居住用地。
第14條 2010年居住用地空間佈局引導
(1)中心城:合理控制住房建設規模,處理好人口疏解與中小套型住房建設的關係,改善人居環境。
舊城區原則上不再新增居住用地,積極探索小規模漸進式的危改模式,結合歷史文化保護區試點和部分低層、多層限制建設區內的危改項目,在切實保護古都風貌的前提下,透過有機更新的方式逐步改善舊城居住條件。
中心城中心地區嚴格控制新增住房建設用地規模和高層、高密度、高容積率項目建設,主要透過擴大存量住房市場規模、優化調整土地結構和更新改造工業用地,保障住房供應,防止人口規模進一步擴大和保持住房價格基本穩定。加大“城中村”改造力度,進行環境綜合整治。近期居住用地供應規模約12平方公里。
邊緣集團是近期住房建設的重點區域,應集中建設中小套型住房,完善交通市政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大力進行環境整治與建設,為中心城中心地區人口的外遷提供良好的居住環境。近期居住用地供應規模約22平方公里。
完成第一道綠化隔離地區規劃實施,不再新增規劃居住用地。中心城範圍內綠隔地區近期居住用地供應規模約6平方公里。
(2)新城:按照新城發展的戰略目標和實施時序,處理好產業發展與住房建設的關係,合理安排開發建設進度。近期居住用地供應規模約35平方公里。
新城特別是順義、通州、亦莊三個重點新城,是中心城人口與職能疏解的主要載體和首都現代化過程中新功能聚集區,是首都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戰略重點,要創新建設管理體制機制,提高建設標準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節約型城市和宜居城市。
新城的住房建設要牢牢把握新城發展的戰略目標,按照疏解中心城人口的要求,協調引導好本地人口、中心城轉移人口、外來人口的住房需求;按照就業與居住均衡發展的要求,依據區縣功能定位,統籌產業發展與就業、中心城疏解職能和住房建設,合理把握居住用地供應時序;按照建設高品質新城的要求,實現公共設施優先建設、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居住品質的逐步提升,不斷增強新城的吸引力。
新城作為奧運後北京城市發展的重點和投資的重要平台,在2008年之前,重點進行框架性基礎設施建設、重大功能性項目安排、環境整治與改造等工作,劃定並實施起步區,確保集中緊湊建設,防止居住建設用地盲目無序擴大。2008年以後,是新城建設的全面啟動期,逐步提高用地供應所佔比重。
(3)鎮:合理把握城鎮化進度,加強分類指導和限制居住用地供應規模,處理好農村人口城鎮化轉移與住房開發建設的關係。近期居住用地供應規模約15平方公里。
小城鎮的住房建設,應符合首都城鎮化進程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統一要求,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型、納入新城型、新城周邊型、獨立發展型四種類型小城鎮的分類指導。進一步加強對小城鎮住房建設的土地管理,提高用地節約利用水平,促進集約緊湊發展。嚴格限制小城鎮的房地產開發,切實保護農民利益,防止居住用地供應量盲目擴大。
第15條 今明兩年新審批居住用地總體安排
目前北京已確定土地儲備、一級開發、用於危改項目和協議出讓遺留項目居住用地共約80平方公里,其中安排36平方公里作為今明兩年新審批居住用地,其它用地按照年度規模逐年安排。在城市公共交通走廊沿線選擇一定比例居住用地用於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設,安排集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居住用地約3平方公里;考慮居民出行的方式和需求,在城市的軌道交通、大容量公共交通、主要公共交通走廊沿線選擇若幹地塊,進行限套型、限房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建設試點。
第四章 建設標準
第16條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設宜居城市的要求,充分考慮北京資源緊缺的基本情況,充分考慮北京的自然條件和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性,充分考慮居民生活習慣和不斷提高居住品質的合理需求,大力推進住宅產業化,加快發展節約型居住區、綠色宜居型居住區和節能省地型住宅,完善住房建設標準,積極探索建設資源節約、環境良好、服務便捷、套型結構比例合理的高品質居住區。
第17條 優化規劃標準
(1)保證居住區良好的生活環境,高效集約利用土地,科學合理地確定規劃控制指標。嚴格執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保證居住區適宜的人口密度和綠地率,住宅建築淨密度不得突破規范確定的最大值控制指標,同時鼓勵公共交通沿線和站點周圍居住用地合理的高強度開發。
(2)嚴格控制一類居住用地供應。一類居住用地是指規劃容積率在1.0(不含)以下的住房建設用地,按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規劃容積率不得低於0.6。一類居住用地的規劃、審批和調整,要根據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嚴格管理程式和控制項目建設規模。
(3)完善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對擬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設用地提出住宅建築套密度、住宅面積淨密度兩項強制性指標。住宅面積淨密度嚴格限制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確定的最大值控制指標內,住宅建築套密度應符合住房建設規劃確定的住房套型結構比例規定原則。在土地出讓前,要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將規劃各項強制性指標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落實到住房建設項目中。
第18條 明確面積標準
(1)套型建築面積是指單套住房的建築面積,由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組成。
(2)廉租住房以一居室和兩居室的小套型住房為主,滿足居住生活的基本需求。一居室套型建築面積在40平方米左右,兩居室套型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左右。
(3)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築面積均在90平方米以下。
(4)限套型、限房價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原則上套型建築面積均在90平方米以下。
第19條 完善配套標準
(1)嚴格執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設計指標》,保證居住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合理設定和優先建設,提供便捷的居住生活服務,滿足居民的生活需要。
(2)按照加強社區建設,完善社區功能的方向,積極探索社區綜合服務中心的建設模式,鼓勵居住公共服務設施集中綜合設定,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提高使用效率和節約用地。
(3)加強對居住區建設配套標準的分類指導,針對不同的居住人群提出科學、合理、適宜的配套指標。積極探索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居住配套綠地佈局、建設模式和管理方式,兼顧綠地的生態功能、游憩功能和景觀功能,促進綠地更有效的實施和利用。以有效的需求管理政策,對小汽車交通和使用實施引導與調節,在公共交通幹線和站點周邊的居住區,以及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居住區,鼓勵和引導居民出行以公共交通方式為主,研究探索與居民的出行方式相適應的停車配套指標。
第20條 提高建設標準
(1)住宅建設應精心規劃、精心設計、精心施工,嚴格執行《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落實節約能源、節約用地、節約用水、節約材料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積極採用成熟、先進、適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確保品質,不斷改善住宅使用功能和提升居住區宜居水平。
(2)居住區和住宅建設要體現以人為本,堅持經濟、適用、美觀的原則,體現地域特徵和地方特色,加強居住區規劃設計和住房戶型研究,特別是要強化宜居中小套型住房的設計創新。保證每戶住宅具有適宜的采光、日照、通風條件,嚴格執行噪聲防治標準,提供人性化的公共空間和綠地,形成空氣清新、環境優美、生態良好、健康安全的人居環境。
(3)大力發展節約型居住區和節能省地型住宅,推廣運用《節約型居住區指標體系》,加強規劃、標準、科技、政策及產業等方面的綜合研究,注重實用技術的集成與產業化,積極推進節約、生態、宜居居住區建設,積極引進和推廣綠色建築、生態建築、可持續建築,多渠道推進節能省地型住宅建設。
(4)積極應對需求多樣化、人口老齡化的趨勢,探索和完善各類住房適宜的建設標準,保障不同群體差異化的基本居住需求。積極關注和加強老年人住房研究,適應北京老齡化的趨勢和養老方式的變化,在居住區規劃和住房建設中應充分考慮未來老年人的居住和配套服務需求。
第五章 政策機制
為落實國務院批覆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實現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目標,滿足人民群眾不斷提高居住品質的需求,必須按照中央關於加強政府建設、推進管理創新的統一要求和工作部署,切實依法行政,完善政策機制,提高決策水平,推進首都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
第21條 健全住房保障體系
加強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透過制定規劃、完善政策、深化機制體制改革,按照首都功能定位和做好“四個服務”的要求,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目標,逐步健全分類型、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
(1)加強廉租住房建設。逐步擴大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將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範圍擴大到最低工資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將住房困難標準擴大至人均建築面積10平方米,並將“低保殘障家庭、拆遷中的低保家庭、困難國企住房困難的老職工、國企住房困難的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等”納入廉租住房政策的保障範圍。廉租住房政策按照租金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建立長期穩定的廉租住房財政預算資金來源,將土地出讓淨收益的一定比例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加大財政支援力度,同時多渠道籌措房源,逐步提高存量住房和改造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的來源。完善廉租住房的分配方式,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加強動態監管。
(2)規范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繼續抓好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一步嚴格規范管理,科學確立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逐步實現經濟適用住房由政策性商品住房向保障類住房的過渡,界定並嚴格審查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標準;轉變供應模式,由銷售為主過渡到租售並舉,將經濟適用住房的租售比提高到1比4左右;對今後新建和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探索建立包括“內循環”在內的相關制度。加強建設、銷售、流轉全過程管理,從制度上制止違規購買、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切實發揮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作用,真正解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賃住房制度。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與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相適應,對於廉租住房保障範圍尚未覆蓋、又無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群體的住房問題,探索建立政策性租賃住房制度,解決“夾心層”群體的住房困難,並將保障範圍逐步覆蓋到引進人才、處於婚育階段年輕人等群體。透過收購存量住房和租賃型經濟適用住房,作為政策性租賃住房的主要來源;同時,鼓勵居民透過市場自行租住符合標準的房屋,政府予以租金補貼和稅收優惠,形成梯度扶持政策。
(4)按照人口調控的目標,符合首都發展的實際,切實保護進城務工人員的住房權益。
第22條 加強住房市場調控
加強和改善住房市場的宏觀調控,必須按照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更好地履行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的職責,創新公共服務體制,改進公共服務方式,更多地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透過土地供應、稅收、信貸手段調控房地產市場,完善房地產金融市場,建立健全房地產價格政策體系,建立在宏觀調控下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穩定住房價格,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多更好的住房服務。
(1)嚴格土地管理,規范住房土地市場。
根據北京住房供需和市場運行動態監測情況,科學合理編制土地供應年度計劃,確定年度住房用地供應規模和結構;堅持土地供應市場化改革方向,全面推行和完善商品住房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制度;加大政府居住用地土地儲備力度,完善和推行土地一級開發制度,確保政府掌控土地一級市場,保障政府對市場的調控能力;合理運用限套型、限房價居住用地供應方式,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確定年度供應規模和區位,發揮調控住房價格和滿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作用;加強對房地產開發用地的監管,依法加大對閒置土地的處置力度,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2)完善房地產稅收體系,切實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加大稅收征管力度,調整住房轉讓環節營業稅,進一步抑制投機和投資購房需求;研究鼓勵節能省地型普通住宅建設和消費、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設和消費的稅收政策,引導建立符合國情市情的住房建設和消費模式;完善房地產權屬登記制度和住房價格評估制度,按照國家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的方向和步驟,加強研究和做好基礎性工作,為征收物業稅等房地產稅制改革創造條件。
(3)落實信貸調控政策,完善住房金融體系。
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報審程式和審批標準,對貸款資金使用進行嚴密監控,加大對利用銀行貸款囤積土地、房源等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個人住房貸款的前期調查和貸後監督,有區別地適度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加大對消費和銀行業機構的政策引導,防範房地產信貸風險。配合落實國家有關金融調控政策,完善房地產金融市場,拓寬房地產融資渠道,實現房地產投資主體多元化與投資方式多樣化。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推動住房公積金事業健康發展,促進城鎮住房建設。切實做好政府保障性住房資金的落實工作,穩步加大財政預算對保障性住房的支援力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鼓勵社會多渠道籌集用於保障性住房的資金。積極探索住房金融體制創新,建立多渠道籌集政策性金融資金的機制,強化運用政策性金融手段調節市場運行的能力。
第23條 優化住房供應結構
優化住房供應結構應符合實際、統籌兼顧、綜合考慮,既要增加近期增量住房中小套型的比例,又要考慮北京存量住房中小套型比例較大的情況,協調好遠期的比例關係。在宏觀調控中,要合理把握政府與市場的關係,一方面加強政府的調控和保障作用,另一方面要防止直接幹預市場的微觀經濟活動,協調好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的比例關係。
(1)優化住房存量增量結構。
合理把握存量和增量的關係,根據北京住房總量結構的實際狀況,把增量住房和存量住房資源作為一個整體,按照居民住房消費需求、收入水平和市場供應的變化情況,合理確定與動態調整北京增量和存量住房的供應結構。大力發展和盤活存量住房市場,實現住房一、二、三級市場聯動,重視透過存量住房市場優化住房資源配置。
(2)優化住房類型結構。
根據首都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符合北京人口社會結構、收入結構、家庭結構、年齡結構的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長效機制體制,科學確定政府主導的保障類用房與市場配置為主的商品住房的比例,逐步擴大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性租賃住房的規模和保障範圍,促進商品住房建設的平穩有序發展,優化住房供應的類型結構。
(3)優化住房套型比例結構。
合理把握近期調控和遠期目標的關係,根據居民住房需求的變化情況,綜合考慮自住型需求和投資型需求、初次購房需求和改善購房需求、本地人口購房需求和外來人口購房需求,積極引導適度消費,適時適度調整住房供應套型比例結構,努力把住房套型結構比例調控在基本合理的範圍內,保障人民群眾住房的合理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24條 調整住房空間佈局
積極推動“兩軸-兩帶-多中心”的城市空間結構戰略性調整,按照疏解中心城人口職能的要求,必須創新城市建設管理體制機制,科學安排建設時序,積極調整住房空間佈局,合理調控中心城住房建設規模,推進新城就業與居住均衡發展,促進小城鎮住房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1)合理調控中心城住房建設。
為確保中心城人口功能疏解與新城實施建設的有機結合,必須建立中心城與新城建設的良性互動關係,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合理調控中心城住房建設規模。處理好奧運前後建設時序的安排,奧運會後要逐步控制中心城建設總量,嚴格控制中心地區建設規模,壓縮中心城土地投放量和嚴格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嚴格限制高層高密度住房項目建設。處理好人口疏解與中小戶型建設的關係,合理確定住房套數供應規模,防止由於住房套數增加而導致的人口聚集。在調控規模的同時,要透過大力發展存量住房市場和租賃市場等措施,緩解住房供應結構性矛盾,實現中心城住房價格的基本穩定。
(2)高水平實施新城住房建設。
儘快制定出台新城規劃實施辦法,控制好新城建設時序,確保新城按規劃有計劃的穩步實施。建立新城產業發展、就業結構、人口調控與住房建設良性互動機制,促進新城就業與居住均衡發展。探索制定並實施新城綜合化土地一級開發機制,大力提高新城建設用地投放品質,加強規劃控制和土地儲備,合理調控土地開發與投放時序,提高土地開發整體綜合效益。按照高標準、高水平、高起點建設新城的要求,確保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和環境設施先行建設,進行細化、人性化的城市設計,保障新城良好的住房品質、健康的居住環境和方便快捷的生活服務。
(3)優化住房項目類型空間佈局。
加強各種類型住房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細化綜合研究,制定政策和建立有效機制,完善保障類住房與商品住房的配建機制,促進各種類型住房在相對分區基礎上的混合佈局。
第25條 規范住房市場秩序
堅持整頓規范和促進健康發展並舉,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動態監測體制,不斷完善統計與資訊披露機制,透過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實施全過程監管,進一步規范整頓房地產交易秩序,加大對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將對違法行為記錄於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內予以披露,努力營造主體誠信、行為規范、監管有力、市場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環境。
(1)完善統計與資訊披露機制。
針對目前房地產市場趨向多樣化、產品多元化和區域板塊差異化的特點,按照“全面、完整、及時並且特別注意結構性數字”的原則,不斷完善房地產統計方法、制度、指標體系和報表制度,加強統計資訊的有效整合,加快房地產市場資訊系統和預警預報體系建設,提高房地產統計資訊的客觀性、真實性、時效性、代表性和針對性,並加強對統計數據的解讀,方便公眾更好的了解和使用。建立健全房地產資訊披露機制,做好相關規劃、土地供應情況、房地產市場供求及房價、地價變動等資訊發佈,做到資訊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房地產資訊市場透明度,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促進市場理性發展。
(2)建立市場動態監測機制。
房地產市場動態監測是科學判斷房地產市場形勢的重要基礎工作,有利於及時發現房地產市場的新動向、新情況、新問題,加強調控的針對性、決策的科學性,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要透過完善制度和制定工作規范,加強對房地產項目土地出讓、規劃審批、項目開工、項目竣工、項目銷售全過程的動態跟蹤和監測分析,為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和精細化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3)規范市場交易秩序機制。
整頓和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加快制定和完善規范房地產市場的法規和政策。加大執法力度,促進房地產市場主體自律機制的形成,建立房地產交易誠信機制,發展和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營造良好市場環境,逐步建立起誠實守信的房地產市場環境,切實保護居民住房消費。各有關部門明確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聯合查處機制,重點從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房地產廣告發佈管理、交易展銷會管理、商品房銷售合同管理、房地產經紀管理等方面入手,依法嚴肅查處虛假宣傳、合同欺詐、內部認購、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行為嚴重以及處罰在兩次以上的,記錄在北京市企業信用資訊系統,並禁止再次進入房地產市場或者禁止在五年內進入房地產市場。
第26條 強化住房建設管理
(1)加強居住區配套設施建設管理。
改變重住宅建設、輕居住區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商業服務設施多、公益服務設施少的狀況,切實加強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居住區配套服務設施的管理機制建設。抓緊研究制定《北京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辦法》,明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投資、建設方式和管理機制,進一步深入研究配套設施的投融資和土地供應方式,加強規劃設計、建設、管理、使用等不同環節的監管,嚴格執行配套指標及限制用途變更,確保配套設施優先建設。
(2)大力發展節約型居住區和節能省地型住宅。
建立符合國情的住宅建設模式,大力發展節約型居住區和節能省地型住宅,研究建立有利於促進發展節能省地型住宅的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並不斷完善節能省地型住宅的標準和規范。透過科技創新,開發利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材料、新技術、新體系。建立健全建築“四節”科技成果推廣利用機制,探索政府引導和市場機制推動相結合的方法和機制,加快建立和完善住宅產業化體系,形成節能省地型住宅的產業化發展模式。加強老舊居住區的整治和管理,重點透過改善環境、完善功能、維修養護、節能改造等措施,延長住房使用壽命,提高住房使用效能,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拆除,節約資源。
(3)規范發展住房物業管理。
完善制度、加強監管、規范市場秩序,繼續積極探索業主委員會與社區委員會有機結合的管理機制,建立規范誠信和諧的物業管理市場,全面提升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為人民群眾提供質價相符的物業服務,創造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
第六章 規劃實施
第27條 住房建設規劃是貫徹國務院批覆和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專項規劃,是北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北京市住房建設的基本依據。
第28條 住房建設規劃的實施,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按照中央對北京做好“四個服務”工作的要求,貫徹更好的為中央黨政軍領導機關服務、為日益擴大的國際交往服務、為國家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服務和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務的原則。
第29條 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抓緊開展與住房建設有關的政策法規與標準規范研究,建立健全實施機制,制定完善管理辦法,促進北京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第30條 在投資年度計劃、重點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土地供應年度計劃和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制定過程中,要將住房建設特別是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重點內容,確保北京市的住房建設和房地產市場發展按照“十一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協調有序地進行。
第31條 切實加強住房建設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查處和糾正各種違反規劃的行為,加大對違法建設行為的整治力度。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督促檢查,維護規劃的嚴肅性、權威性。
第32條 加強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引導廣大市民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鼓勵適度消費,加強節約文化建設,全面推廣符合國情和北京實際的住房消費模式。
第33條 本規劃一經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設管理、城市規劃、發展改革、土地管理、金融財稅等部門應建立聯動機制,明確責任、協調分工、相互配合,切實保證規劃有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