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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網站    日期:2008-05-16 【字號      

  四川汶川地區發生了嚴重的地震災害後,廣大納稅人積極踴躍向災區捐贈。為了進一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支援抗震救災,現就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透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以及納稅人透過中華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和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準予全額扣除等機構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除上述機構以外,個人將其所得透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人向上述單位捐贈時,以取得相應的捐贈專用票據作為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憑證。

  二、由於此次災情嚴重、緊急,納稅人以銀行轉賬、電匯或透過郵局匯款等方式向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未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按匯款憑據作為當期計稅時的抵扣依據,事後以取得接受捐贈的單位開據的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稅款抵扣依據。

  三、對於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代扣代繳單位在取得統一的捐贈票據後,將與其相對應的個人捐款的明細單附後,以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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