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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社保基金違法行為最高獎5000元
來源: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    日期:2008-12-01 【字號      
  一、《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出台背景

  近年來,北京市不斷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已建立起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了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全覆蓋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對構建和諧社會和提高全市人民生活水平,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起到積極作用。但是,在社會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出現少數單位不能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或想方設法不為職工上保險,或少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個別不法人員利用制作假檔案、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現象,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流失,同時也損害了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

  為進一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防範和制止各種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保障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針對全市的實際情況,依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勞動保障部2001年11號令)、《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2003年16號令)、《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2004年423號令)等有關法規文件,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舉報獎勵辦法》)。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單獨列帳,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舉報形式和途徑

  《舉報獎勵辦法》規定,舉報人可以采取當面、信函、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形式向市區勞動保障局的相關部門舉報。勞動保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地域管轄等規定負責受理、查處舉報事項。案件承辦單位和相關單位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負有保密職責。

  三、舉報內容和獎勵標準

  任何個人舉報參保單位或個人、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違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基金有關規定的事項,如有明確的被舉報主體的實名舉報,舉報人提供的主要違法事實、證據事先未被勞動保障部門掌握,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均可穫得獎勵。獎勵標準為100元至最多5000元不等。但舉報的違法事項涉及舉報人自身權益或者負有管理、經辦、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等法定職責的,不適用本辦法。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六類:一是,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逃避社會保險繳費義務的。二是,單位或個人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冒領、騙取社會保險費支出或社會保險待遇的。三是,單位或個人利用提供社會保險服務工作的機會,采取非法手段,虛構、隱瞞事實,騙取社會保險費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四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將征繳的社會保險費轉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違反規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違法違規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五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截留、擠佔、挪用、貪污社會保險基金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六是,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相關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其他行為。

  四、獎金領取程式

  《舉報獎勵辦法》規定,案件承辦單位在結案後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獎勵申請。同時,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案件承辦單位申請後的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作出舉報獎勵決定並制作《社會保險基金違法案件舉報獎勵決定書》,舉報人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前來領取,舉報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決定書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領取獎金。聯名舉報的,獎金由舉報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託的其他署名者領取。舉報人不能親自領取的,可由代理人代為領取。由代理人代為領取的,必須出具舉報人的書面委託書、舉報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決定書。

  五、惡意舉報情況的處理

  《舉報獎勵辦法》還規定,對惡意舉報、編造違法事實的行為,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舉報人的責任;舉報事項造成嚴重後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舉報獎勵辦法》的實施,將為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法行為提供更多線索。

  相關資訊: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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