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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應及時為新增加或減少的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辦理人員和養老金的增加或減少手續。每月1日前將《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支付月報增減變動表》報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與社保經辦機構核對後,做為支付當月養老金的依據。
2、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及委託代辦機構由退休人員資料庫產生支付數據,上報市社保經辦機構,同時撥付退休費。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退休費劃撥至銀行或郵政,退休人員15日起可以領取養老金。
3、按有關規定需要辦理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金額,需補支退休費的,需領取醫療費、喪葬撫恤補助費、取暖補貼等費用,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領取統籌外負擔費用的,應填寫《北京市養老保險月報外支付表》和《北京市養老保險月報外支付匯總表》,每月1日前報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匯總後撥付至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