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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30日台盟第八次全盟代表大會主席團第三次會議透過)
一、根據《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章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63名,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第八次全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三、候選人的提名範圍不限於出席本次代表大會的代表。
四、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建議名單,由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第七屆中央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透過,提交全體代表討論後,大會主席團確定中央委員候選人正式名單,提交大會進行選舉。
五、選舉採用等額、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候選人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實到代表須超過應到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進行選舉。
六、對選票上所列的候選人,代表有權表示同意、不同意、棄權或另選他人。同意的在其姓名上方符號欄內劃“○”;不同意的劃“╳”,如另選他人,在下方另選人欄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並在其姓名上方符號欄內劃“○”;棄權的不劃任何符號,並不能另選他人。
七、投票結束後由監票人當眾打開票箱清點選票,並將清點結果報告大會執行主席。收回的選票等於或少於發出的選票,選舉有效;收回的選票多於發出的選票,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八、每張選票上表示同意的人數等於或少於應選名額為有效票,超過應選名額為無效票。候選人穫得贊成票超過實到代表半數以上為當選。
九、計票結束後,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計票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宣佈選舉結果。
十、選舉設監票人8名,由每個代表小組從非候選人中推薦1名,大會主席團從中提名總監票人1名。總監票人、監票人經大會透過後,在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主席團指定,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計票工作。
十一、選舉不設流動票箱,不接受委託投票。
十二、本選舉辦法由大會主席團提出,經代表大會透過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