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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盟的地方組織是: (一)省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二)省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是它選舉產生的同級委員會。 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地方各級盟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選舉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屆同級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盟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亦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主任委員會議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設若幹職能機構,也可設非職能機構的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必要時經上一級委員會同意,可召開盟員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同級委員會委員。調整和增選的人數,不得超過原有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盟員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六條 省、直轄市委員會根據內部監督機制建設的需要,經報盟中央批准,可設立相應的內部監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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