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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盟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盟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是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全盟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二條 全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三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全盟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地縮短或延長。中央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第十四條 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主席會議提名,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秘書長。
第十五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機關設立若幹職能機構並任命其正職負責人。
第十六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立非職能機構的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 設立中央監督委員會。中央監督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盟員遵守盟的章程,盟的各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遵守多黨合作政治準則和履行領導職務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召集全盟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調整和增選的人數,不得超過原有中央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九條 全盟代表大會和全盟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盟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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