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並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亦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經主任委員會議提名,由同級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任命秘書長。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處理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設若幹工作機構,也可設非職能部門的專門機構。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屆同級委員會決定,報請上一級委員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