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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捷運外勞仲介弊案,高雄地院日前宣判,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穫判無罪,判決書中嚴詞斥責陳哲男身居高位,竟泯於公私分際,接受廠商招待,涉足賭場,有辱官箴,應予非議;只因檢方所提證據不足,無法證明陳哲男在高捷引進泰勞時利用職權圖利廠商。針對這項判決並未出現詛咒“司法”死亡的政治嗆聲。決定上訴的檢方也承認並不意外;在辯論程式中檢方已經說過本案缺乏直接證據,判決有罪需憑想像空間。
台灣《中國時報》今天刊登社論指出,我們總以為政治鬥爭再慘烈,台灣不能沒有超越政黨立場、獨立政治的“司法”。近年來,政黨鬥爭激烈,動輒進入“司法”程式,“司法”難以置身事外,幾乎到了無役不與的地步。但“司法”畢竟是“司法”,服從的是法治與人權的基本原則,不是政黨或選舉的政治邏輯。政客不仁,總想糾纏“司法”蔚為己用,“司法”固應該力予排斥,社會輿論也應支援“司法”拒為政治工具。單從最近“司法”為觀察焦點,不難得到三項重要的體會。
社論認為,首先,法官與檢察官,同負“司法”之名,但性質與角色大有分別。檢察一體主動追訴犯罪,只是準“司法”、廣義的“司法”,位居“司法”核心位置的法官,被動受理案件進行獨立審判,有著不可抹滅的職權界限。從政黨輪替之前開始,檢察系統向有自詡為“司法官”的習慣,導致社會不能分辨檢察與審判間的觀念與制度分際。然而“大法官”已經一再解釋,刑事羈押與通訊監察(即監聽)都是檢察官無權自行裁處,而須由法官才能決定的強制處分;兩者不能角色代換、相提並論。陳哲男案則更清楚地顯示,擔負舉證責任的檢察官若不認真舉證,縱使道德至堪非議如陳哲男者,法官也不能僅憑想像或是推論判決有罪,站在衛護陳哲男權利的角色觀察本案,檢察官應該受到批評:為什麼明知證據不足,僅憑推論就敢求處重刑?站在不齒陳哲男所為的角度,也該批判檢方:為何蒐證不力,未達有罪絕無可疑的程度就貿然起罪?
第二,刑事程式中筆錄不實問題嚴重,“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兩大刑事政策目標,都面臨著嚴峻挑戰。陳案的偵訊筆錄過於簡略而有誤導入罪的質疑。偵訊筆錄若簡略到連刑事程式的真實景況都不能呈現,還奢談什麼案情的發現?現代科技發達,世界上主要法治國家,不論是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有哪一個還像我們這樣不講究筆錄的積確翔實而不肯逐字記錄?刑事“司法”難道不該像商務仲裁、“立法院會”甚至記者采訪一樣逐字記錄?且不說侯寬仁蔑視逐字記錄、誇言其筆錄可信、敢於反嗆法官律師的囂張態度,但看追求檢察改革的檢改會網站上是在檢討還是護短?再想想“司法”史上有無追究“坑人”筆錄法律責任的前例?即可知問題嚴重的程度!
第三,陳的檢方已聲言上訴,像其他的刑事案件一樣,檢方舉證不力不能贏得法院給予有罪判決的後果,卻是要被告繼續承受下一審級指控犯罪的難堪,道理何在?“憲法”上一事不再理或是一罪不兩罰原則,在刑事案件而言,絕不只是輕罪不能重罰的實體原則而已;著重的乃是程式正義,追訴程式反覆,對於應受無罪推定的被告而言,就是不可承受之重。“司法”改革將一審朝向堅實的事實審、二審朝向法律審改革,用意本應相若;試想:延宕多年之後由上訴法院調查認定犯罪事實,怎能符合發現真實的科學要求?不但是“司法”資源的無邊浪費,也是“司法”人權的重大威脅。現在“司法”改革為德不卒,應否直接質疑重審事實的上訴制度“違憲”?也就成為可堪沉思的方向。
社論最後質疑,面對“司法”案件的政治氛圍襲人而來,“司法”人慣於沉默不語,能否就此數點再作反思,以在惡劣環境之中重樹“司法”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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