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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共和憲法草案”的實質就是“法理台獨” 1、“第二共和憲草”與“第一共和憲法”內容及結構上有什麼不同
歷史上,“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托,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於1946年12月5日國民大會透過、1947年1月1日國民政府公佈、並與同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即所謂“第一共和憲法”,共分14章,即:“第一章總綱、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第三章國民大會、第四章總統、第五章行政、第六章立法、第七章司法、第八章考試、第九章監察、第十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十一章地方制度(第一節省、第二節縣)、第十二章選舉罷免創制覆決、第十三章基本國策(第一節國防、第二節外交、第三節國民經濟、第四節社會安全、第五屆教育文化、第六節邊疆地區)、第十四章憲法之施行及修改”。全文條款175條,再加上以後多次增修的條款11條,共186條。
而由作為陳水扁智囊的陳明通等“法律高手”們精心、蓄意起草的所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草案)”,即“台灣憲法”,在“憲法”的內容及結構上作了諸多“關鍵性的”修改。該“第二共和憲草”,除了全部刪除“第一共和憲法”中以“一中原則”為基本結構的“總綱”部分外,還“特意”增寫了一段表明“第二共和憲法”“主旨”的“前言”。此外,該“憲草”共分十三章,即:“第一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二章政治參與權、第三章總統、第四章國務院、第五章國會、第六章司法、第七章文官委員會、第八章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第九章地方制度、第十章基本國策、第十一章原住民族、第十二章憲法之修改及施行、第十三章憲法施行之過渡條文,全文共列條款177條。
其間,該“憲草”內容及結構上的全面“翻修”及“創制”,處處表達出很強的欺騙性和蠱惑性,無不包藏著“法理台獨”的真實用心。
2、“第二共和憲草”的“前言”是“兩國論宣言”
“第二共和憲草”“前言”稱:“中華民國創立於1911年;但是,1921年7月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其後並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中央政府因此播遷來台,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台灣海峽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未協商完成前,特制訂中華民國第二共和憲法(簡稱台灣憲法),適用於國家現行管轄領域範圍,原憲法相關章節條文及增修條文,停止適用。” 透過與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相對照,不難看出,在“台灣海峽兩岸終局政治安排未協商完成前”,“第二共和憲草”沒有完全丟棄“中華民國”政治符號,正是對這一個藍營堅守的“政治符號”表面認同,使該“憲草”仍然具有“過渡性質”,特別是以“前言”的方式,表現出與“第一共和憲法”“法理連結”的用意。然而,該“前言”中“嶄新”的實際內涵,卻是把“第一共和憲法”中“一中結構及原則”進行完整的“法理”剝離和切割,從而試圖從所謂“台灣憲法”的“法理”上維護“二中結構”,“一邊一國”及“兩國論”,為“台灣獨立”提供“法理依據”及“法理授權”。其中,主要包含了“制憲者”的三層意圖:
其一、從“法理”上界定所謂“並列”、“對等”的“一邊一國”兩岸政治關係。 “第二共和憲草”“前言”的開篇,就透過一段歷史的“客觀敘述”,刻意提出了三個“並列”的“國名”;於是乎“創立於1911年的中華民國”,在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播遷來台”;並以具有其“中央政府”及“國家”形態的這個“中華民國”,與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隔台海,且分別“互不隸屬”、“互不相關”、“互不包容”,兩岸關係形成了“一邊一國”格局。而且位於台灣海峽兩岸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須經對等、和平協商後,……”,這裡,明白無誤地把台灣地區同祖國大陸的“任何形式政治關係”,被“法理授權”為相提並論的“對等”“國與國”雙邊政治關係。 可見,該“前言”的根本用意,就在於十分巧妙地讓“第二共和憲草”開宗明義從“法理”上明確支撐所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與“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與國雙方”互相“分割、並列、對等、共存”的所謂“二中結構”及“一邊一國”。其實質旨在衝擊並突破《反分裂國家法》中關於“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法理主張,試圖透過這部所謂的“台灣憲法”,從“法理”上宣稱了台灣“獨立”的“國家地位”,同時把“中華民國憲法”名凍實廢、先凍後廢,為日後時機成熟,制定並拋出“台灣國憲法”奠定基礎。
其二、從“法理”上界定所謂“第二共和疆域”,公然挑戰、分割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第二共和憲草”在表面上不修改“中華民國國號”的同時,不僅“停止適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總綱”中所論及的“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等“法理規定”,而且又蓄意從“法理”上明確“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國土疆域”範圍。在“憲草”“前言”中,所述的“國家管轄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空、領海與鄰接水域”的所謂“法理授權”,已直接衝擊並公然變更了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總綱”中所論及“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的“法理授權”。
同樣,該“規定”也完全否定了“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所論及“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覆決同意,不得變更之”的“法理授權”。
陳水扁及其“台獨”分裂勢力清楚地知道,要直接制定赤裸裸的“台灣共和國憲法”,台灣廣大民眾以及堅持“一中結構”、認同“九二共識”的在野黨會群起反對的,民進黨內部也會有不同的聲音;加上中國大陸方面以及國際社會的強大壓力,肯定是行不通的。但他們不甘心,於是采取“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伎倆,借所謂“第二共和”的“疆域定位”來推動實質的“台獨制憲”。他們試圖透過這部“台灣憲法”,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家管轄領域”的“版圖形狀”,從“法理授權”上進行篡改,即徹底變更了包括中國大陸、台灣地區、南海諸島及外蒙古的“中華民國傳統領土”的“秋海棠形版圖”(總面積約為1116萬平方公里),也徹底否定了包括大陸、台灣及南海諸島的現實中國領土的“雄雞形版圖”(總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而蓄意界定為“台獨基本教義派”夢寐以求的“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即所謂“台灣國”的“番薯形版圖”(總面積為3.6萬平方公里)。
“第二共和憲草”中“法定領土範圍”的核心內涵在於“不再包含中國大陸”,也就是意味著,這個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第二共和”的領土範圍,將從“法理”上不僅完全割斷了與傳統的“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之歷史關聯,更是完全割斷了與“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所包含的、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圖之現實關聯。這裡,該“憲草”明目張膽地挑戰了《反分裂國家法》中關於“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的法理主張。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疆域”的“法理”界定,也並非陳明通之輩近年“憲改”時的“創制”,而是與民進黨1995年出籠的《台灣前途決議文》如出一轍。該“決議文”稱,“台灣是一主權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兩相對照,不難論斷“第二共和憲法”與“決議文”是“有謀而合”,兩者的最大公約數就是“台獨”,只不過是一種“不修改國號”、“不宣佈獨立”、更具有實質意義的“台灣法理獨立”,是陳水扁和“台獨”分裂勢力十分險惡的政治圖謀。
其三、從“法理”上界定所謂“公民投票”,為實現“公投入憲”,企圖透過“統獨公投”謀求“台灣獨立”打下基礎。 該“憲草”“前言”中稱,“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任何形式的政治關係,須經對待、和平協商後,交付公民投票。”換言之,在“統獨”問題上,按該“法定”規定,也必須“交付公民投票”。這一規定的“法理”延伸,即使兩岸並無談判“建立任何形式政治關係”,台灣自然也可以為了“獨立”而進行“公民投票”。“憲草”明白無疑地表露了陳水扁及其台獨分裂勢力陰謀實現“公投入憲”的禍心,並企圖透過操縱所謂“公民投票”,按照他們的意願,來決定兩岸的政治關係以及台灣的終局政治走向,即最終謀求實現“台灣獨立”,而這一切不僅將嚴重衝撞《反分裂國家法》的“底線”,而且也公然違背了國際法原則。
必須指出,按照國際法原則,一個國家的主權是不可分割的。這意味著,沒有經過該國的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其任何部分的領土,都不能以“公民投票自決”的方式獨立出去。關於這個問題,聯合國大會1960年12月14日透過的《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以獨立的宣言》中明確規定,只有前殖民地國家,即憲章中規定的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可以享有自決權,透過公民投票取得獨立。但這裡的“自決”權並不包括“分離”權。至於一國內部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根本不享有這種權利。沒有經過該國最高權力機關決定,其任何領土,都不能以“公民投票自決”的方式獨立出去。例如,俄羅斯有車臣問題,英國有北愛爾蘭的分裂問題,加拿大有魁北克的獨立問題,斯里蘭卡有泰米爾猛虎組織的內戰問題,等等。這些當事國或者謀求談判,或者武力鎮壓,從來就沒有同意讓當地“住民”用投票方式解決。台灣當局想要“公投獨立”,除非穫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決定,否則都是違反國際法的,也決不會得到世界的承認。
從國際法的法理來看,無論是歷史事實,國際條約,還是國際習慣法,台灣都無可置疑地在中國的主權之下。1992年大陸的“海協會”和台灣的“海基會”也達成了以“一中原則”為基本結構的“九二共識”,兩會也承認“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一事實。台灣當局不應也無力否認這個原則和事實,而應當徹底放棄所謂“統獨公投”及“武力對抗”,與大陸同上談判桌,共商中華民族的未來。
3、“第二共和憲草”在“憲政體制”設計上的頗多“改制”,旨在便於“台獨”分裂勢力透過“體制攪局”,推進“法理台獨”
為了迎合陳水扁等“台獨”政客們的政治需求,“第二共和憲草”處心積慮把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憲政體制”設計作了頗多原則性的重大“改制”。
其一、將現行的“總統制”改為“內閣制”,將現行的“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改為“國務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該“憲草”有意提出的這個似乎更具“國家形態”、且與中國大陸“相提並論”的行政體制設計規定,“國務院設總理一人、副總理二人,皆由國會議員出任,各部會首長若幹人,及不管部會之國務委員若幹人,其中半數以上應由國會議員出任”;“國務院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國務院設國務會議,由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國務委員組織之,以總理為主席”。
其二、將現行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虛位化”,即將現行的“總統為國家元首”、“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改為“總統為國家統合之象征”。並將現行“總統”選舉制度的直接選舉改為間接選舉,即“總統之選舉,由總統選舉推薦委員會向國會推薦,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當選”。
其三、廢除現行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制”,改“立法院”為似乎更具“國家形態”議會體制的“國會”;“國會議員”名額增加為200人;實行“三權分立”,撤消“考試院”,“監察權”回歸“國會”,“國會有調查權,經全體議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即應設定由國會議員組成之特別調查委員會”。
這部“第二共和憲草”透過上述“憲政體制”設計上的頗多重大“改制”,具有很大的矇騙性,也是別有用心地“為扁一人之私、為綠色一黨預設的政治框架”。在經歷了“總統制”下的李登輝和陳水扁長期“主政”之後,台灣政治、社會生態每況愈下,台灣朝野普遍對“總統制”不滿,而對“內閣制”有強烈的趨同,再加上面臨馬英九為代表的國民黨在2008年誓死“奪回政權”的強勁勢頭,民進黨一改權位鼎盛時竭力維護“總統制”的主張。於是,“憲草”制作者十分“高明”地配合、明示出這套“內閣制”設計,這其實是“務實台獨路線”的一次戰略撤退和心理重建,毫無疑問,是與2007年底“立委選舉”和2008年初“總統大選”藍綠生死博弈的政治命運密切相關。陳水扁及其“憲草”制作者的“關鍵戰略”,在於預示著陳水扁之後任何一位新“總統”,無論是國民黨代表人物,還是民進黨“幾大天王”之一,其到手的實際權力將比陳水扁在位時的主控權大大弱化和虛化。
台灣在2005年完成最近一次的“修憲”規定,“立法委員”名額將從目前的225席中減半,2007年底“立委”選舉,只剩113席,選舉制度也改為“並立式單一選區兩票制”。這意味著目前在位的“立委”至少有一半將失去職位。於是很多“立委”主張再“修憲”,把名額修回去的主張已告出現。而這次“憲草”中有意規定把“國會議員”(即“立法委員”)增加到200名,這等於正式向目前的“立委”開出了交換條件,只要“立委”支援該“憲草”就可換到職位的保障。由於台灣的“修憲”、“制憲”必須由“立法院”發動,透過後才交付“公民投票”,這部“憲草”用保障“立委”職位及其“立法權”、並將“立委”權力擴大到有“監察權”,意在既可以交換到由“總統制”改為“內閣制”的更多支援,又可以借此收編“藍營立委”,更可讓馬英九縱使當選“總統”,也變成類似日本天皇、無權、虛位的“國家統合之象征”。
此外,不甘退出政治歷史舞臺的陳水扁借此“新憲政”,肆意進行“體制攪局”,並且是否東山再起、以南部地方選出的“國會議員”身份謀任具有實權的“總理”之位,是否繼續操縱政治資源,在“法理”和“行政”領域加緊推進“台獨”等?不能不令人十分關注並警惕。“第二共和憲草”試圖以“利益交換的方式”來推動“朝野認同”,來交換實現“法理台獨”的配套“憲政”佈局,用心、手段十分“高明”、險惡。
正如有的台灣問題有識之士透過媒體警示公眾,“這個草案擺明了是一個陰謀加誘餌。說是陰謀,是因為它可以幫助陳水扁延續政治生命,推動‘兩國論’實質入‘憲’,為泛藍設定陷阱,等等。說是誘餌,是因為它一方面可以作為‘台獨’工具從而滿足深綠期待,另一方面,它提出擴大立法委員名額,實行‘內閣制’,這對於那些有心做立法委員的台灣政客來說會非常具有誘惑力。無論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的政客,如果不能當選‘總統’,則都會樂於實行‘內閣制’,以使‘總統’虛化,自己繼續攫取政治權力。畢竟,能夠當選‘總統’的只有一個人,絕大多數政客都會從這個所謂的‘第二共和’中穫得現實政治利益。因此,這個草案很有可能在‘立法院’透過,付諸‘公投’表決”。
二、關於全面貫徹《反分裂國家法》,堅決遏制“法理台獨”的對策建議探討
1、嚴重關注“第二共和憲法草案”事態發展,充分戒備“台獨”分裂勢力冒險謀取“法理台獨”的實質性進展
一方面我們要看到,“憲改”要想按照陳水扁及其“台獨”分裂勢力意願,直接進入所謂“修憲公投”並穫得透過實施,不論在“立法院”還是在全民公投覆決中穫得半數以上的支援都是非常困難的。另一方面,我們要清醒估計,陳水扁及其“台獨”分裂勢力冒險推進實質性“法理台獨”的可能性很大。陳水扁之所以會一意孤行,透過操縱“台獨”勢力,為透過“憲改”加快“法理獨立”並鋌而走險,很大方面出於在緊迫“政治生命”期間,竭力謀求:一是加強鞏固“台獨基本教義派”的支援,滿足深綠選民追求“台獨”的幻想;二是同李登輝爭奪“台獨教父”的地位;三是借此擴大台灣民意的“台灣認同”,進而操縱兩岸對立,造成台海緊張;一旦美國出面幹預,陳水扁就以此為條件,換取美國對他卸任後的保障。
此外,國民黨已經開始根據台灣的選舉政治來塑造其在兩岸關係方面的立場。這樣一來,國民黨也就無形中被逐漸納入民進黨鋪設的政治軌道----”台灣的前途應由2300萬台灣民眾來決定”。鑒於2008年的大選在即,為了盡可能擴大其政治基礎和社會基礎,國民黨實際已從“選情需求”出發,開始軟化了對“台獨”的反對立場,並不斷透過“台灣論述”來推動政黨的“本土化”。
對此,有的台灣問題研究者特意提醒:“目前是陳水扁推動草案透過的最有利時機。經過之前一系列‘去中國化’的舉措來營造氛圍,加上目前選戰即將來臨,台灣民意將被再一次挑起,因此,草案一旦僥倖從‘立法院’過關付諸公投,則穫得多數公民支援的可能性並不是沒有”。因此必須戒備,陳水扁如果將其授意的“第二共和憲法草案”推出,並作為民進黨正式的“憲改版本”,策劃經由民進黨籍“立委”提議,交由“立法院”進入審議程式,這就意味著邁出了“法理台獨”的實質性步驟,勢將危及兩岸關係。
同時,我們還要密切注意,據台灣媒體報道,目前民進黨已積極操作“公投綁大選”的策略, 可能成為“連署”“公投”的議題包括“追討黨產”、“遷都南部”,以及“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等;但實施“修憲公投綁大選”還是有難度的,關鍵在於“立法院”是否能及時透過民進黨的相關“提案”。事實上,陳水扁在2007年4月11日接見“國際獅子會”成員時就已提出要降低“公投法”的提案和透過門檻,他說,“不合理的提案限制、荒謬的審查規定、以及超高的透過門檻,完全悖離了直接民權的精神,也剝奪了人民直接參與決定公共事務的可能”。此後,民進黨代理黨主席蔡同榮也於4月16日宣佈,“府院黨”將全力推動“公投”和“總統”大選合併舉行。這無疑表明,陳水扁當局至少已在為推進“修憲公投”或“修憲公投綁大選”作輿論造勢和法理準備。如果條件成熟,會力圖將民進黨版本“修憲草案”公投與2008年初“總統選舉”“二合一”,借機操作“統獨”議題,試圖在淺綠、淺藍及中間選民中進一步擴大對“台灣”及“憲草”的認同,進而打壓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達到既繼續維護民進黨“政權”、又推進實質性的“法理台獨”,這是陳水扁十分危險的圖謀----我們須拭目以待。
2、大力傳播、全面貫徹《反分裂國家法》,堅決遏制“台灣法理獨立”,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堅決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
針對2007年和2008年兩岸關係面臨的嚴峻挑戰,筆者認為,要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冷靜觀察、理性研判、沉著應對“法理台獨”的危險走向及複雜挑戰。我們無需對陳水扁及其“台獨”分裂勢力每出現一次的挑釁言論及挑釁舉措(這兩年,這種“挑釁”將會頻繁出現),都做出高調、強烈反應;也無需過度期許、並更多受牽制於2008年初藍綠“大選博弈”的最終結果。筆者預判,只要堅決遏制住實質性“法理台獨”,在此境況下,不論是藍營執政,還是綠營掌權,兩岸關係情勢都不會比陳水扁在位時“大好”或“大壞”,至多僅是在“維持現狀”前提下、也是在我們可以掌控之下的“小好”與“小壞”之差異。
現階段應是全面部署、傳播、貫徹、落實並應用《反分裂國家法》這部國家大法的關鍵時期,有必要厘清海峽兩岸億萬民眾的思想理念,堅持用“法理一中”、“法理促統”遏制“法理台獨”;有必要全面構築兩岸遏制“法理台獨”的政治基礎、法制基礎、軍事基礎、經濟基礎、文化基礎及社會基礎,進一步把握遏制“法理台獨”政治鬥爭、經濟鬥爭、軍事鬥爭、國際鬥爭的主控權和主導權。
《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可以解讀為和平法與戰爭法兼具的權威法令,我們無需刻意張揚其和平法功能而淡化其戰爭法功能,反之,也無需刻意張揚其戰爭法功能而淡化其和平法功能。這又是一部可以被不同政治勢力及目標人群“對號入座”地領悟出其真諦或警示---“軟”“硬”兼備的善法。要運用《反分裂國家法》強大法制武器,向島內及海外的分裂勢力發出嚴厲正告。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依法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法維護中華民族根本利益的信念和力量,是任何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化出任何代價都無法撼動、不可挑戰的。同時,著重言明按照《反分裂國家法》,台灣當局必須保持現狀、守住將台灣地區牢牢控制在“一個中國框架”內這一“底線”。換言之,儘管陳水扁和民進黨當局的“台獨”動作不斷,只要不推行更為激進、實質性的“法理台獨”行動,不本質上改變台灣尚未脫離“一個中國框架”的現狀,大陸就不會輕易對台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 鑒於島內分裂勢力有恃無恐推行“法理台獨”,很大程度上是依仗美國政府在台灣問題上所奉行的兩面政策,既一方面承認一個中國,另一方面又表示根據《台灣關係法》,美國“有義務協防台灣”等複雜國際背景,必須充分準備應對美、日幹預台海軍事衝突各種可能性的發生。(作者王中,為台盟上海市委副主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