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程式:國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調整為:國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如果必須作其他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3、辦理條件: ぇ申請函,應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原用途和變更後的用途、變更的原因及相應的文物安全保護措施; え房產證明; ぉ涉及出租等情況的提供合同書或協議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