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工程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北京市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的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設計方案審查與批准,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除保養維護工程之外的文物保護工程的立項及立項工程初審。 三、抗震、防洪、消防、避雷工程設計方案,由市文物局根據文物保護要求審核批准後,按規定程式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實施;安防工程設計方案由市文物局初審同意後報國家文物局審批。 四、市文物局負責對工程項目評估、向國家文物局申報立項、專家咨詢與管理、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與批准、工程預算的審查及組織工程驗收。 五、工程業主單位負責工程立項、設計方案的文件編制及上報,配合市文物局按照國家文物局的要求安排工程設計方案的現場專家論證或函審、編制工程預算及評審,安排專家參予竣工驗收及編制上報決算、竣工資料等。
第二章 立項與評估
一、工程業主單位根據國家文物局對工程立項申報要求的建控劃定、規劃編制、圖紙及保護措施及經費、工期等情況內容,向市文物局提出立項申請。 二、市文物局對工程項目的必要性、緊迫性以及可行性,按以下內容進行評估後,向國家文物局申報立項: (一) 申報立項資料是否齊備、全面、準確。 (二) 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工程安全、文物保護、資金管理及其他相關規定。 (三) 文物保護理念、基本思路是否符合文物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四) 保護措施是否合理。 (五) 工程工期、經費估算等是否可行。 三、國家文物局批准工程立項後,工程業主單位應及時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工程設計方案、積極配合國家文物局或北京市文物局安排專家論證或函審及設計方案上報工作。
第三章 方案審批
一、工程業主單位上報修改方案時,應附預算評審證明、針對立項及專家意見進行方案的修改說明,及專家按照以下要求對方案會審或函審提出對方案可行、原則可行、不可行等明確、具體的結論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 指導思想、原則是否正確。 (二) 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三) 勘察、測繪是否全面、真實。 (四) 設計對古建研究、評估是否到位。 (五) 問題定量是否準確。 (六) 維修措施是否得當。 二、市文物局將評審會批准方案預算進行審查並報國家文物局備案。 三、市文物局依據專家意見,綜合考慮後,對方案進行審批。並透過互聯網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同時在其網站公示(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四、審批文件備案和公示結束,如無異議,向工程業主單位出具正式批覆意見。
第四章 專家論證
一、北京市文物局專家組負責工程方案的咨詢工作。專家成員須應符合國家文物局資質條件,熟悉北京市文物保護及相關工程專業的基本情況。 二、專家組成員應嚴格依據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等各項規定履行其職責。按照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使用單位對工程提出的基本要求,客觀、公正的表述自己對本工程在文物保護、設計規范、措施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三、特殊工程的專家論證或函審,市文物局可從專家庫之外特邀社會專家參予選取補充專家,總人數不得超過專家論證小組人員的1/3。 四、每個項目組專家小組不得少於三人,重點項目不得少於五人。其中國家文物局專家不得少於2人,專家由市文物局根據工程情況從專家庫相關專業專家中選取。 五、參加方案論證的專家應參加本工程的竣工驗收,並提出驗收意見。
第五章 工程驗收
一、工程業主單位在工程完工並透過品質驗收、備案後應立即向市文物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 二、工程驗收應嚴格按照國家文物局的相關規定執行,未透過市文物局竣工驗收的工程不得進行施工決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其他
一、專家論證、工程預算評審所需經費由工程項目經費中列支。 二、工程方案變更或重要技術洽商,業主單位報審前應書面征求原參與方案審批的專家意見。 三、工程預、決算評審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單位進行。預算評審結果即為立項計劃資金;竣工決算評審內容應包括施工結算、設計、監理、評審及專家論證等全部費用,評審結果為上報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七章 附則
一、違反本規定的,市文物局將按有關規定記錄個人及單位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二、本辦法由北京市文物局負責解釋,自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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