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行政許可事項 我局代為受理
1、原程式:市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2、調整為:市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原址重建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3、辦理條件: ぇ申請函。內容包括:文物級別、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等; え重建工程的位置、設計方案一式六份。內容包括:1/500或1/2000現狀地形圖(標出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和重建位置),設計方案要求上報1/100或1/200建築總平面圖、平面、立面、剖面圖,以及相關的文字、歷史照片等重建依據; ぉ提供考古勘探發掘資料; お文物保護專家評審意見; か以上文件為A4規格,圖紙為A4、A3規格裝訂成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