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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嚴格執行建立紀念設施有關規定的通知
 
 
查看: 時間:2008-2-26 23:41:3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96]0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關於建立紀念設施問題,黨中央、國務院一貫堅持從嚴控制的原則,多次做過指示,已有明確規定。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的情況總的是好的,但也還有一些地方、單位對此控制不嚴,甚至出現不經報批就擅自修建紀念設施的現象。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再次重申,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重申嚴格控制建立紀念設施的通知》(中辦發[1988]9號),嚴格執行如下規定:
 
一、建立紀念設施必須報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未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不得新建個人紀念館和設立個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場所、工作區域修建任何歷史事件的紀念設施和個人塑像、紀念碑、紀念亭等。
 
二、建立紀念設施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報批。任何領導個人不能批條子上項目。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領導同志的題詞、題字等代替規定的報批手續,更不得將其作為籌集、攤派資金的依據或借此向計劃、財政、建設等部門施加壓力。
 
三、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紀念設施,要納入基本建設審批項目,嚴格按照基建程式辦理並從嚴掌握經費開支。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已經建立和正在修建的紀念設施,不得自行擴建。
 
四、已故近代名人的故居,除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以外,一律堅持正常使用,不得專門騰出作紀念館。
 
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建立紀念設施問題,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從嚴把關。對違反中央規定擅自建立紀念設施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對有關人員要追究責任並做出嚴肅處理。
 
(此件發至縣團級)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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