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7] 24號) | |
| 查看: 時間:2008-2-24 20:30:05【大 中 小】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繼續支援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現將有關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按照《捐贈法》的規定,透過中國境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科普單位的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第十二條規定的,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0%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透過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對宣傳文化企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有關規定取得的增值稅先征後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稅、營業稅收入,不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並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於新技術、新興媒體和重點出版物的引進和開發以及發行網點和資訊系統建設。 四、本通知所述科普單位,是指按照《科技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印發<科普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改字[2003]416號)的有關規定認定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對公眾開放的天文館(台、站)、氣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對公眾開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本通知所述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其範圍為: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
| 【返回頂部】 來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大 中 小】 【列印】 【關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