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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國家文物局關於加強老字號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6]554號)
 
 
查看: 時間:2008-2-23 22:36: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文物局、文化廳(局)、文管會:

  老字號是我國極其重要的傳統商業資源和彌足珍貴的文化遺產。它既包含著歷史悠久的物質文化遺產,如老字號傳統建築、傳統產品,又包含著極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特有品牌、傳統工藝和配方等。經過幾百年社會經濟發展和文化積累,老字號良好的口碑、久遠的歷史、深厚的文化內涵,深刻而全面地反映了我國不同地區、不同時代的社會生產和民眾生活。

  目前,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一些老字號的生存和發展受到衝擊,如店面和建築被隨意拆遷、改造,周邊歷史環境被大幅改變,發展空間逐漸縮小,經營設施日趨陳舊,傳統工藝不斷失傳,專門人才持續流失,保護和重視程度明顯不足等。加強對老字號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已刻不容緩。

  為保護好這一珍貴的文化遺產和商業資源,促進老字號持續、健康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老字號的保護意識

  各地商務、文物主管部門一定要從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相關文件精神、保護自主商業品牌、傳承傳統文化的高度,切實提高對老字號的保護意識,充分認識到老字號在展示地方特色文化、繁榮商品市場等方面的重要意義和保護的緊迫性,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努力營造有利於其發展的良好環境,促進其健康發展。有條件的地區,要透過博物館或陳列室等多種方式,深入挖掘老字號的文化內涵與無形價值,加強對老字號品牌和文化的宣傳,使保護老字號文化遺產的觀念深入人心。

  二、重點做好老字號歷史研究與文物建築的保護工作

  各地商務、文物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支援,儘量避免對老字號建築的盲目拆除與遷建,盡可能保留老字號原有的位置和原有的建築形式,特別要加強老字號起源店的原址保護。對已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老字號建築,對其進行局部改動、修繕的項目,要征得同級文物和商務主管部門的同意;對其進行拆除、遷建的項目,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二十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時,要征求商務主管部門意見。

  三、加強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老字號的經營品牌、生產工藝、檔案資料等,是歷代經營者和勞動者勤勞智慧的結晶,具有豐富的文化內涵與無形價值。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在對其深入調查、記錄、挖掘、研究和開發的基礎上,積極組織老字號企業將有關傳統技能、加工工藝等申報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建立科學有效的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並加強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

  四、認真做好老字號文物普查、規劃及保護工作

  結合即將開展的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各地商務、文物主管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認真調查。要積極組織老字號企業對具有歷史特色和文化內涵的歷史建築、生產設施、經營場所進行全面調查,了解保存現狀、制訂保護規劃,儘快向當地文物主管部門報告。要加強對老字號文物的調查和分析,對符合條件的要儘快予以登記並優先確定為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單位。對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符合條件的要優先納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在此基礎上,各地商務、文物主管部門要聯合有關部門,儘快制定老字號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規劃,並爭取納入所在地的經濟發展計劃和城市整體規劃。對於處在傳統商業街區的老字號,應注意保護其周邊傳統街道的尺度和歷史風貌,必要時確定相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於處在目前重點改造商業地段和繁華商業街上的老字號,應充分考慮其對於環境的具體要求,透過城市設計規劃,形成新建商業設施與老字號和諧相處的良好環境。

  特此通知。

商務部 國家文物局
二まま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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