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文物局關於緊急制止並堅決糾正用國有文物送禮的違法行為的通知(文物辦發【2005】17號) | |
| 查看: 時間:2008-2-23 22:32:48【大 中 小】 |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文管會): 最近,一些地方出現用國有文物送禮的違法現象,特別是個別革命老區所在地的政府機關和文物單位工作人員,也採用拿國有文物向上級部門負責同志送禮的方法,跑項目要經費。這些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了《文物保護法》,而且敗壞了黨風,破壞了文物保護和管理秩序,使國有財產和重要的文物資源遭到流失,也喪失了文博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必須及時制止並堅決糾正。 《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以及其他國家機關、部隊和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國有文物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雕塑和建築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考古發掘的文物,應當登記造冊,由國有文物收藏、保護和研究機構妥善保管。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得將館藏文物贈與或者出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法律的尊嚴必須得到維護,有關規定必須得到切實遵守。 請你們接此通知後,認真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學習《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並開展自查活動,完善有關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各地文物、博物館單位也要積極向有關領導部門和同志宣傳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具體要求,以及本通知的精神,使此類違法行為切實得以杜絕。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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