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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2008-02-13 10:22: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8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有限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八条)。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
    5.筹备计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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