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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1994年3月30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 京广发[1994]37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4.测量、调试及维修仪器清单(《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5.场地证明材料(《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6.经营管理制度(《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3.配备有建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测量、调试及维修仪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4.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库房;(《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5.经营管理制度齐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标准: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行政许可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