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事项
站内检索:
 
站外检索: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2008-02-13 10:14:00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

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三、办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五、行政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电部第11号令发布)、《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1994年3月30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 京广发[1994]37号)。

六、行政许可收费依据:不收费。

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总时限:20日。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3.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4.测量、调试及维修仪器清单(《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5.场地证明材料(《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6.经营管理制度(《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十、行政许可条件:
    1.具备有线电视设计安装资格;(《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3.配备有建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测量、调试及维修仪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4.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库房;(《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5.经营管理制度齐全。(《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和办法》第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时限:5日。
    (二)审查
    标准:属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
    时限:10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时限:5日。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标准: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3.时限:即时(需要制发许可证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本岗位责任人:局社会管理处制作校核、告知送达人员。

 

  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行政许可申请表

 
      [关闭]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国家部委连接: 外交部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国家经贸委 | 教育部 | 科学技术部 | 国防科工委 | 国家民委 | 公安部 | 民政部 |
财政部 | 国土资源部 | 建设部 | 铁道部 | 交通部 | 信息产业部 | 农业部 | 水利部 | 商务部 | 卫生部 | 国家计生委 |
文化部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气象局
广电行业链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 中央电视台 |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 | 北京电视台 |
中国电影博物馆 | 千龙新闻网 | 北广传媒集团
其他链接: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版权所有
webmaster@bjrt.gov.cn
京ICP备05056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