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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军产、保密产)
  2008-05-07

服务事项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S-16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
:业务受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
    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5、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6、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业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业务受理中心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清楚合法,注销事实明确,符合登记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市局主管局长。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
: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市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业务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①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②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告知申请人注销结果。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办结凭证。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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