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补证登记(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S-15 责任部门: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土地证书灭失或土地证书遗失。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土地证书补发申请书(原件); 2、土地权利证书灭失、遗失的,权利人在《北京日报》登报声明作废,期限为1个月,期满后提交报纸(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4、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业务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业务受理中心应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补证事实依据清楚合法,符合补证登记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市局主管局长。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市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报市政府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市政府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府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 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业务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相关文件。 (1)准予办理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审批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附件:一次性告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