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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
  2008-05-07

服务事项名称: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 
项目编号:FWS-4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
    5、《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
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原由市局办理;申请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地价款及其他费用。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办理发证、抵押、销售、竣工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手续的申请(原件,按规范样本出具);
    2、出让合同及各附件、附图(含已签订的补充协议)(复印件盖公章);
    3、已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项目,应提供转让登记表(复印件盖公章)及转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在备注栏添加合同号);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契税发票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4、受让方缴纳的地价款.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发票(复印件盖公章)及出让契税发票通知联原件(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在备注栏添加合同号);2005年1月1日前缴纳出让契税的,契税发票提供复印件盖公章;
    5、2005年1月1日前签订的出让合同并位于远郊区县项目的,应提交该项目所在区县国土局或财政局出具的加盖局章的已全额缴清地价款、契税、资金占用费、滞纳金的证明(原件);
    6、招牌挂项目需按合同约定提交与原用地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复印件盖公章)及由原土地方出具的补偿费和土地开发费已全额付清的证明(原件);
    7、其他根据出让合同(或相关文件)约定应由开发单位提供的文件。
    办理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发证、竣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出让合同为暂定地价的,需提供地价水平通知单(原件);
    2、营业执照(有年检记录的,复印件盖公章)。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市局利用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经办科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由利用中心经办人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需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的,由利用中心经办人出具《行政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终止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土地利用中心经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业务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3.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3.5个工作日内。
二、审查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符合法定格式。
    2、申请单位与出让和合同主体一致。
    3、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地价款等费用的情况。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核实出让项目缴纳地价款的情况。
    2、根据交款情况制作《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
    3、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完善后期台帐。
    4、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规范整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相关文件并入后期档案。
    土地利用中心经办人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报主办科主管科长审核。经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主办科主管科长审核。
时限:0.5个工作日内。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办科主管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应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上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主任审批。
    不同意经办人意见的,与审查人员沟通后签署审核意见,然后报主管主任。
时限:0.5个工作日内。
四、审定
标准
: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利用中心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0.5个工作日内在《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上签字。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主办科主管科长、经办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时限:0.5个工作日内。
五、告知
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中心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文件。
    1、可以发函的,经办人制作《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交送受理中心。
    2、不可以发函的,经办人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核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缴费凭据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材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布。
时限:1个工作日。

附件:1.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申请
      2.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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