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办理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项目编号:FWS-3
责任机关: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建设用地批准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15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征地处
条件:
区县分局已办理征地结案。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用地单位申请;
2、市政府征地批复或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农转用批复)(复印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或《规划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
4、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5、征地结案文件(包括:区县分局出具的征地结案表或征地结案证明);
6、工程进度计划;
7、1:2000地形图三份(标明用地位置);
8、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的,仅需提供办理延期手续的申请(原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征地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3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3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规范、有效;
2、报批资料填写齐全,数据准确;
3、报批材料主体一致;
4、区县分局已办理征地结案。
本岗位责任人:征地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报处领导审核;
对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征地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报处长审核;
不同意初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报处长审核。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核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征地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复审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填写审批流程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报主管局长审定。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交还经办人员,并在附件上签批意见。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3个工作日
六、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征地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员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件。
1.准予审批的,经办人员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办结通知单,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审批的,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初审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建设用地准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事项。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和身份证明,领取有关文书、证件和资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1.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表
2.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审批表
3.一次性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