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關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獎勵與管理辦法》中關於監督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捐資人向"共建委員會"出具"捐贈函"或由捐資人與"共建委員會"簽定捐贈協議,以保證捐贈資金專項用於奧運場館及相關設施的建設。
第四條 "共建委員會"接受捐資後,應當將受贈資金登記造冊,並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媒體上公佈捐資人的姓名(或根據捐資人的意見已選的人名、代碼)、捐資數目等;將此次接受捐贈的資金(含利息)全部移交給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業主;對資金受贈、管理和移交的全過程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業主是否將所捐資金(含利息)全部用於該場館的建設進行監督。
第五條 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業主接受捐贈資金後,應確保捐贈資金(含利息)全部用於此奧運場館的建設,並對捐贈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應接受國際知名中介組織的審計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2、《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意見》中關於監督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成立港澳台僑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以下簡稱共建委員會)統籌負責接受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以下簡稱捐資人)捐資事務。共建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共建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代表市政府依法接受捐資人捐贈的用於建設國家游泳中心的款項;負責統籌協調捐資人捐資過程中的相關事務;負責監督受贈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 共建委員會應當將受贈資金(含利息)全部移交業主單位。市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共建委員會受贈資金的接受、管理和移交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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