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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獎勵與管理辦法
政府文件

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
關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
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獎勵與管理辦法

            (2003年7月15日頒行,2004年7月9日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為辦好二○○八年奧運會,充分體現中華民族海內海外共同辦奧運的偉大民族團結精神,鼓勵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相關法律、政策規定,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意見》,北京市港澳台僑同胞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以下簡稱共建委員會)對捐資人的獎勵和受贈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獎勵與管理,並遵守《2008年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城市合同》和《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市場開發計劃協議》。
    二、為建設2008年奧運場館捐資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可享有如下獎勵:
    (一)共建委員會歡迎和感謝捐資100美元以下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並將在指定網站公佈捐資人名單;頒發捐資紀唸書。
    (二)捐資100美元(含)以上者,由共建委員會在指定媒體公佈捐資人名單;頒發捐贈證書;還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及相關設施上留名紀念。
    (三)捐資10000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條第(二)項獎勵外,還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設定的留名牆上留名紀念。
    (四)捐資10萬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獎勵外,作為嘉賓,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邀請出席2008年奧運會開幕式。
    (五)捐資50萬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獎勵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還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顯著位置留名紀念。
    (六)捐資100萬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獎勵外,還可作為北京市人民政府貴賓,邀請出席2008年奧運會開幕式,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共建北京奧運場館榮譽章”。
    (七)捐資200萬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獎勵外,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共建北京奧運場館功勳章”。
    (八)捐資500萬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獎勵外,還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適當位置設立個人雕像。
    (九)捐資1000萬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八)項獎勵外,捐資人可享有北京市指定的奧運場館的主要廳堂的命名權,捐資人還可與共建委員會具體商定獎勵與管理辦法,並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對於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做出突出貢獻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共建委員會可根據捐資人的具體情況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授予其“北京市榮譽市民”稱號。
    三、社會團體法人捐款原則上適用本辦法有關獎勵措施,但不執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四、捐資人向共建委員會出具“捐贈函”或由捐資人與共建委員會簽定捐贈協議,以保證捐贈資金專項用於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及相關設施的建設。
    五、共建委員會接受捐資後,應當將受贈資金登記造冊,並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聞媒體上公佈捐資人的姓名(或根據捐資人的意見已選的人名、代碼)和捐資數額。同時,共建委員會將受贈資金(含利息)全部移交給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業主,資金受贈、管理和移交的全過程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六、共建委員會應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業主將捐贈資金(含利息)全部用於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業主接受捐贈資金後,應確保捐贈資金(含利息)全部用於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建設,捐贈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應接受國際知名中介機構的審計監督及社會監督。
    八、捐資人有權向共建委員會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奧運場館的業主查詢捐贈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共建委員會可根據捐資人的意願,為捐資人的姓名、捐資數額等保密。
    十、本辦法由共建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一、本辦法自2006年5月31日起施行。2004年7月9日修正的《共建委員會關於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華僑華人捐資建設北京奧運場館的獎勵與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二まま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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