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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藝術品委託拍賣合同》介紹
來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    日期:2007-05-09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藝術品收藏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而拍賣作為藝術品流轉的重要渠道,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的藝術品拍賣活動中,當事人使用的委託合同多是拍賣企業自制的格式合同,往往存在一些不公平的條款,加上藝術品拍賣的專業性較強,很容易引發投訴和糾紛。因此,為規范藝術品委託拍賣行為,促進我市拍賣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北京市工商局繼《北京市委託拍賣合同》之後,在深入調研基礎上,於日前發佈了《北京市藝術品委託拍賣合同》示範文本。文本在調研過程中曾在宣武區的主要藝術品拍賣企業中進行了適用,並於2006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透過“首都之窗網”和“雅昌藝術網”公開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

  示範文本採用無碳覆寫的形式。正面的表格中詳細列明了需要拍賣行與委託人雙方約定的各項內容,包括:佣金的計算、保管費用、違約金標準等。背面是合同條款,明確了雙方當事人在委託拍賣過程各個環節上的權利和義務。如規定:委託人有權確定拍品的保留價,拍賣行可對保留價的確定提出專業性意見;保留價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修改。拍賣行應對保留價保密;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拍賣行不得確認成交。有證據表明拍品在權屬、真偽、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實之處,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競買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權益的,拍賣行有權中止拍賣該拍品,並及時通知委託人共同核實;經查證屬實的,拍賣行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委託人撤回拍品。拍賣行在約定的保管期限內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拍品毀損、滅失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參照該拍品的保留價予以賠償;無保留價的,按合同約定標準賠償。委託人參與競買或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自己委託的拍品的,拍賣行有權予以制止或向有關行政機關舉報,並解除合同;對拍賣行由此受到的損失,委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合同中的未盡事宜,雙方還可以書面另行約定或依照拍賣行《拍賣規則》執行,但《拍賣規則》與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為準。

  示範文本將於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推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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