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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
來源:北京市人事局網站    日期:2003-11-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公務員的獎懲、培訓、辭退及調整職務、級別和工資提供依據,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由行政領導按照法定的內容和程式,對公務員實施的考察和評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以其義務、職位職責和年度工作目標(任務)為基本依據。

  第四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按照其管理權限進行。要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政治思想表現、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品德修養。

  能,是指從事本職工作的基本能力和應用能力。

  勤,是指事業心、工作態度和勤奮精神。

  績,是指工作的數量、品質、效益和貢獻。

  第六條  考核內容的要素依據公務員的義務、職位職責和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設定。各要素的考核標準以公務員的職位特點結合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的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

  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地履行義務、職位職責,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出色地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稱職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能較好地履行義務、職位職責,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或比較熟悉業務,工作積極,按規定要求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不稱職不能有效履行義務、職位職責,政治、業務質素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年度工作目標(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部門國家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以內,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範圍

  第九條  考核對象為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擔任部門領導職務及其以下職務的公務員。

  第十條  實施年度考核時,應區別不同情況,確定考核範圍。

  (一)本年度病、事假累計半年以上的國家公務員,不參加年度考核。

  (二)受警告處分的國家公務員參加年度考核,但當年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受其他處分的在未解除處分的年度內,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是否解除處分的依據。解除處分的當年按正常考核對待。

  (三)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四)調任、轉任的國家公務員,由所在部門(單位)在征求原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等次。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式

  第十一條  考核國家公務員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必要時由其授權同級副職負責。

  第十二條  對國家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時考核隨時進行,年度考核當年年末或翌年年初進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第十三條  平時考核的基本做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

  (二)考核人查閱被考核人的工作記錄,檢查履行義務、職位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情況。

  (三)考核人對被考核人的工作做出階段性評價。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非領導職務公務員考核的程式是:

  1、被考核人總結履行義務、職位職責和完成工作目標(任務)情況,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2、主管領導人根據平時考核記錄和個人總結,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

  3、考核委員會對主管領導人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4、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5、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二)處、科級領導職務公務員考核的程式是:

  1、由處、科級領導職務公務員向部門主管領導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2、部門主管領導根據處、科級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平時考核的情況,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見;

  3、考核委員會對部門主管領導提出的考核意見進行審核;

  4、部門負責人確定考核等次;

  5、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三)擔任各級政府工作部門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程式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以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向考核委員會申請覆核,考核委員會在十日內提出覆核意見,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覆核結果仍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人員如對覆核意見不服,可以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後,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權限將《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五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連續三年定為優秀或連續五年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對應級別內晉陞一級;在現任職務任期內,連續兩年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陞一個工資檔次。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國家公務員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或連續三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具有晉陞職務的資格。

  第十九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定為優秀的,優先享受年度行政獎勵。

  第二十條  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當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降職。降職決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後,職務、級別工資按有關規定調整。

  (二)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規定予以辭退。

  第六章  考核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在年度考核時設立非常設性的考核委員會,在部門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考核委員會由部門負責人、本部門人事等有關單位負責人和公務員代表組成。國家公務員代表由民主推選產生,人數不少於考核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本部門的人事機構承擔。

  第二十三條  考核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本部門年度考核實施細則;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二)款所列公務員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國家公務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覆核申請。

  第二十四條  部門負責人、主管領導人及考核委員會成員,必須嚴格按規定要求,實事求是地進行考核。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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