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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項目的外匯管理
來源:北京市商務局網站    日期:2003-09-24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各方以現匯方式投入的資本金,可以存入資本金帳戶,資本金帳戶支出僅限於有關用途的經常項目的支出及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主決定借入境內外外匯貸款。境外借款合同簽訂十五天內,企業持外匯貸款合同副本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


  借款單位調入境外借款時,憑《外債登記證》,外匯局核法的“開戶通知書”到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貸款專用帳戶

  外商投資企業下列範圍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a、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b、外商投資企業中外雙方以現匯投入的資本金;


  c、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d、其它資本項目的外匯收入。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核準件到開戶銀行辦理支付或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款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b、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對外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通知;


  c、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d、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註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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