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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項目的外匯管理
來源:北京市商務局網站    日期:2003-09-24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和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

  外商投資企業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下述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進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15%,且同時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b、出口項下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或5%的明佣,且同時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佣金;

  c、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d、償還外債利息;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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