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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外商可以將其合法的房地產以房地產抵押的方式進行融資或為他人提供債權擔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佔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債券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但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後,拍賣所得用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的餘款,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但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但抵押後新增建築物除外;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向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房地產抵押,應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且應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並應到原房地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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