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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來源:北京市商務局網站    日期:2003-09-24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境外投資者在北京投資一般應依法有償使用土地。

  1、自2002年7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協議出讓。經營性項目用地,均在市土地交易市場透過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等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用地者簽訂書面合同,用地者在法律和合同條款允許範圍內,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擁有轉讓、出租、抵押等權利。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從40年到70年不等。


  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佈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拍賣公告,由竟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竟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佈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市場公佈,根據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及時更新掛牌價格,最後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購買者的行為。


  a、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期、規劃要求、起始價、增價原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佈;


  b、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c、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d、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e、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a、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b、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c、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2、除以上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境外投資者亦可透過依法每年繳納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該種土地使用權一般只允許自用,不允許轉讓、出租、抵押等。土地使用年限一般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合營年限。土地使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經營期內向地方政府繳納的用地費,不包括征地、拆遷、基礎設施建設等費用;其標準因地區位置和土地用途的差異,從1-150元人民幣/平方米.年不等。上述用地方式,一般只適用於生產型行業利用中方原有生產場地的合營企業用地、種植業用地、養殖業用地和政府批准的其它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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